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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近日印发了《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根据计划,到2022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近3年(2017—2019 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均值比“十三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全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35%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78% 。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详情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到2022年,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并保持稳定向好。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3年均值比近3年(2017—2019 年)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均值比“十三五”期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全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35%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超过78% 。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有效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入海河流氮磷减排行动
(一)推进入海河流总氮、总磷浓度控制。采用断面控制方法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继续完善总氮递进式削减控制方法,以2020年监测值为基准,确保浓度只降不升。总磷排放浓度满足各河流(溪闸)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对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金清河网、临城河等7 个主要入海溪闸,持续实施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到2022年,各地按照流域生态治理要求,制定实施辖区内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设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有关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科学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二)严格控制生活源污染物排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22年,全省新扩建污水处理厂76个、新增日处理能力412.4万吨。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保持在 96% 以上,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保持在80% 以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到2022年,完成清洁排放技术改造213 个、改造规模为808万吨/ 日。科学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改造。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 升的,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管网收集效率。到2022年,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衢州、台州、丽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85% 以上,湖州、金华达到80% 以上,温州、舟山达到75% 以上。(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巩固剿灭劣Ⅴ类水和消除黑臭水体成果,到2022年,力争80% 以上的县(市、区)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面压实河(湖)长制,确保水环境长治久清。(责任单位:省治水办〔河长办〕牵头,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三)实施工业源污染物源头治理。持续推进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水产品加工、棉及化纤印染精加工、机制纸及纸板制造、棉及化纤制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等行业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着力提升涉海危险化学品、油品等污染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氮肥、磷肥、磷农药、金属表面处理等行业企业严格达标排放,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加快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强化各类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严格环境准入门槛,强化近岸海域“三线一单”管控。落实强制性标准,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参与)
(四)降低农业源总氮、总磷排放。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着力减少农业化肥投入,到2022年,全面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的定额制度,化肥用量比2018年下降5% 。支持有机肥、高效肥料替代传统化肥,推广精准施肥、高效施肥方式,推进国家级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建设,年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00万吨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自2020年起,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保持在90% 以上,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标准化运维。(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排海污染源规范整治行动
(一)全面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坚持“一口一策”分类攻坚,高水平推进排污口整治提升,确保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滨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入海排污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开展沿岸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做到科学监测、分类治理。到2022年,实现排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零增长。推动海上监测与陆上巡查、执法联动,定期公布入海排污口达标信息。到2022年,基本形成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完善的入海排污监管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禁养区内养殖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格规范限养区内养殖行为。逐步减少滩涂养殖和传统网箱养殖,鼓励适养海域发展贝藻养殖,支持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全省域持续推进渔业健康养殖,到2022年,渔业健康养殖比例达到70% 以上,实现行业规范管理和产业转型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 - 2018),推动沿海船舶加装船载污染物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环保、舒适、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废弃物转运畅通。到2020年12月底,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渔港油污、垃圾回收体系。到2022年,全省沿海二级以上渔港全面建成(配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加强渔业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清理和处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四、沿岸生态修复扩容行动
(一)加强近岸海域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优先,除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依法依规对存量围填海区域开展生态评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选划重点海湾河口及其他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并纳入红线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二)建设沿岸生态缓冲带。实施海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行动,全面完成《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三年行动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各类海洋资源开发活动,强化滨海湿地保护。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加大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逐步恢复滩涂、湿地、岛屿的净化功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实施美丽河湖建设,营造更多更好更优的生态、宜居和绿色滨水发展空间,到2022年,建设美丽河湖 300条(个)。(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三)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行动,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到2020年12月底,全省压减国内海洋捕捞渔船2580艘、功率43万千瓦,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减少至257万吨/ 年,并按国家要求持续抓好管控。推进《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实施,以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为重点,加快捕捞产能淘汰退出。(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开展海洋增殖放流,到2022年,全省建设海洋牧场9 个,投放人工鱼礁20万空方,增殖放流各类海洋水生生物苗种70 亿单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推进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陆海统筹要求,有力有序推进行动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核心,陆海统筹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探索建立“蓝海”指数,健全“五水共治”指标体系,制订近岸海域区域分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试点技术方案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涉海工程生态环境和入海排污口监管等配套制度,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海上实践。
(二)深化能力建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测和执法用船(车)等技术装备的保障力度。逐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服务有效补充、按绩支付的投入模式,完善河海同步、站位与浮标相结合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络。依托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强涉海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互补。进一步强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应用,统筹开展浙江海域氮磷输送迁移规律研究。依托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深入推进长江入海污染治理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加强省域南北交界断面氮磷输送的监测分析。
(三)加强执法监管。加强湾(滩)长制与河(湖)长制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一湾(滩)一策”治理。建立健全湾滩巡查制度,持续推进沿海非法排污、非法修造拆船、违规养殖和滩面污染源等整治。推动湾滩管控向岸线两侧有效延伸。严格执行各类污染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健全陆海同步、监管统一、专业高效的监督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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