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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重点安排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监管、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沿海城市污染治理、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9项重点任务,详情如下:
山东省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巩固全省海域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标志性战役,改善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加大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推进陆海污染协同共治,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推动全省海洋生态环境巩固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陆域范围包括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7个沿海市全域,拓展至黄河、海河、小清河流域范围内的济南、淄博、济宁、泰安、德州、聊城、菏泽7个市的41个县(市、区)。海域范围为山东省渤海、黄海管辖海域,面积约4.63万平方公里。
(三)主要目标。2025年年底前,全省海洋生态环境巩固改善,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不低于92%,其中渤海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0%左右。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国控河流入海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省控及其他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沿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保持负增长。滨海湿地修复面积不少于9000公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58公里。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价值的国家级和省级“美丽海湾”。
二、重点任务
(四)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监管。落实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按照“一口一策”原则,扎实推动各类入海排污口整治。严格整治销号程序,实行逐口质控核查,确保入海排污口整治质量。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完善省、市两级入海排污口监管平台,建立“一口一档”动态监管台账,实施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的政策要求,逐步规范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监管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对未稳定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深度治理。加强直排海污染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25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责任清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畜牧局等参与,以下均需各市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五)入海河流水质改善。以黄河、海河、小清河、半岛等流域为重点,完善区域水污染治理联防联控,加强陆海统筹和区域协同,落实入海河流上游内陆市责任。以莱州湾、丁字湾、胶州湾等海水水质较差的河口海湾为重点,加强沿海城市主要入海河流整治,组织制定“一河一策”入海河流治理方案,因地制宜提出总氮控制要求,实施总氮削减工程。继续开展小清河陆海协同共治试点,总结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入海河流综合治理经验。探索开展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监控体系。2025年年底前,国控河流入海断面全面消劣,省控及其他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劣;沿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保持负增长,省控及其他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得到有效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六)沿海城市污染治理。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监管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推进沿海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和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和县城建成区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实现清零。整治破损堵塞的城镇雨污管网,开展城市雨污水管道清掏,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急处理能力及重点工业企业汛期污染管控能力。2025年年底前,沿海城市新增污水管网3000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30万吨/日,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艺,总氮浓度控制在10~12mg/L,2025年年底前,60%的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准Ⅳ类标准提升改造,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严格执行准Ⅳ类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2025年年底前,沿海城市农药使用量较2020年降低10%,化肥用量较2020年降低6%(预期性),利用率均达到43%。围绕回收、处理等重点环节,实施农膜回收行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加快推广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结合“最后一公里”。2025年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省畜牧局牵头负责)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收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5年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占比达到5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推广应用多种形式的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引导和鼓励养殖户配建养殖尾水处理设施,2025年年底前,工厂化海水养殖基本实现尾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鼓励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持续开展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严格海水养殖环境准入,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海水养殖规划环评审查。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海水养殖环境监管体系。2023年年底前出台省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2025年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鼓励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九)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深入开展商港环境综合整治,督促港口企业配建满足污染防治要求的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完善实施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协同管理,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船舶污染物依法依规得到处置。2025年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持续开展“船舶碧海蓝天”专项行动,加强船舶非法排放污染物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实施渔港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时清除渔港范围内废弃的渔网、渔具。2025年年底前,纳入名录管理的渔港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督促沿海城市建立未纳入渔港名录的渔港和渔船临时停泊点台账,逐步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监管台账,加强拆船作业污染防治专项治理,推动拆船作业活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船舶修造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专项治理,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强化船舶水上修造作业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山东海事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岸滩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净滩”专项行动,加强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的排查整治。鼓励沿海城市争创国家级“无废城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加强岸滩与海面漂浮垃圾监测,督促沿海市县完善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无明显塑料垃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开展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市海水浴场环境监测,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十一)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山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守自然岸线保有率,2025年年底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统筹实施滨海湿地、岸线岸滩、海岛等整治修复工程,2025年年底前,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不少于9000公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58公里。强化黄河三角洲、莱州湾主要入海河口、丁字湾、胶州湾等海域互花米草治理,遏制局部海域互花米草蔓延趋势,逐步恢复海岸带生态系统健康。(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加强黄河三角洲、胶州湾滩涂湿地、荣成烟墩角等候鸟迁徙路线和栖息地保护,对斑海豹、黑嘴鸥、东方白鹳、东亚江豚、黄岛长吻虫、多鳃孔舌形虫、三崎柱头虫等珍稀濒危海洋物种和重要海洋生态区开展抢救性保护。(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加大“三场一通道”保护与恢复力度,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十二)海洋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沿岸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山东海警局等参与)开展重点海域沿岸石化聚集区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2022年年底前,完成排查任务并形成涉海环境风险源清单。加强相关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压实涉海各部门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责任,按照上级要求适时开展各自领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加强应急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监督执法等应急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山东海警局等参与)提升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2025年年底前,省级建造1艘300吨级以上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船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十三)“美丽海湾”建设。按照“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目标要求,2022年年底前,研究制定省级“美丽海湾”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实施受损海湾“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加快生态优越海湾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建设海上“绿水青山”,打造自然恢复型“美丽海湾”。加强产业开发强度较高海湾的陆海协同治理,促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构建绿色发展型“美丽海湾”。拓展旅游资源丰富海湾的亲海空间,提升公众亲海品质,建设旅游亲海型“美丽海湾”。2025年年底前,建设国家“美丽海湾”不少于5个,建设省级“美丽海湾”不少于10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三、重大工程
(十四)强化重点工程项目支撑。以完成攻坚目标和攻坚任务为主线,充分衔接各行业领域“十四五”规划、政策文件和工作计划,统筹谋划和推动实施重大工程。科学分解沿海城市滨海湿地修复不少于9000公顷、岸线整治修复不少于58公里、污水管网新增3000公里、污水处理能力新增130万吨/日等定量指标任务,谋划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监管、入海河流水质改善、入海河流总氮治理、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准Ⅳ类标准提升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配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海洋生态修复、岸滩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美丽海湾”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工程。沿海城市按要求制定具体工程项目清单,明确具体工程、实施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部门等,并实施重大工程动态管理,根据攻坚战进展和需要,及时销号、补充、调整相关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攻坚战实施范围内各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沿海城市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省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调度和评估机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能按期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强化资金保障和科技支撑。强化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资金保障,健全以市县政府投入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建立重点海湾水质改善省级技术攻关与驻点帮扶机制,聚力解决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加强海洋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前沿技术的转化、应用、集成,围绕制约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瓶颈技术和难点问题,开展重点海域污染源解析、流域入海总氮削减、海水养殖污染治理、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恢复修复、海洋碳汇、新兴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山东卫视“走向深蓝”“生态山东”栏目等各类新闻媒介舆论宣传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海洋、爱护海洋的良好氛围。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攻坚行动的“开门问策”,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举报投诉近岸海域环境问题,提高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取得较好治理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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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辽宁营口市汇信资源循环利用(集团)有限公司新建营口市老边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详情如下:营口市汇信资源循环利用(集团)有限公司新建营口市老边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及运营总承包一、招标条件老边区行政审批局以营边行审备【2025】6号文件
4月2日,河南省沁阳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及中水回用项目(EPC+O)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葛洲坝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葛洲坝生态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和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中原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对照全省“一泓清水入黄河”工作要求,市城市管理局全力推动东郊污水处理厂搬迁PPP项目和西郊污水处理厂扩容新厂PPP项目建设,两项目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4年底完工调试。
近日,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运行,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很好的兼顾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共安装组件1302块,总装机容量约716.1kW。运营期内,每年可提供绿色清洁电能约70万千瓦时,可节约发电燃煤约5740吨,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744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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