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为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环境、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自动监控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是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质控等设备。
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的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按年度制定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计划,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持续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的排查工作。
第二章 安装联网
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的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二)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选型合理;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稳定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和补全有效传输率均应达到95%及以上。
第八条排污单位按规定实施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自动监测的,自动监控站房内、采样点位等关键位置应当安装视频监控探头,能够清晰监控工作人员进出站房及操作设备或进行污染物采样监测情况,确保监控区域内无死角。自动监控站房应安装电子门禁系统,能够记录工作人员进入站房情况。视频监控探头及门禁系统应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联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进行实时访问。监控视频和门禁记录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2个月以上。
经核实现场运行条件或技术水平不具备污染物浓度自动监测可行性的,应当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间接监控设备,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2个月以上。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时限要求:
(一)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
(二)新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
(三)上述期满后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未排放污染物的可申请延期验收,从排放污染物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工作,并在验收材料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依据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技术规范自行组织完成,验收资料应于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国发平台和省级监控平台录入污染源和自动监测设备有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等资料应当归档并完整保存。
自动监测设备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换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自更换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完成安装、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联网工作。
原有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组织验收等质控措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单台 CEMS 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168小时;废水污染物分析仪标记为“调试”的时段,不超过72小时;数据采集传输仪标记为“调试” 的时段,不超过 24 小时。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重新验收可以仅对更换或移位的设备进行单机性能验收。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运维自动监测设备。
从事运维的机构应当具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从事运维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复训。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级发布的技术规范组织运维人员定期开展巡查、维护、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台账,详实记录日常维护和设备运行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或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检修期间,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手工监测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闲置、停运、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须提前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在云南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承建和运维工作。
鼓励各州(市)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提供运维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服务相关信息,对与该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签订生态环境服务合同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
(一)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
(二)未将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的变化情况单独建立运行记录的并联网的,以及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建立和填报电子化运维台账的。
(三)选择的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维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
第十九条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
第二十条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
(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
(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验收、备案等调试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或不符合技术规范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停产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拆除、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因安全需要紧急断电、跳闸断电等客观因素导致停运除外;
(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恢复正常的;
(三)未按技术规范或设备使用手册进行维护、操作,导致比对、核查、校准等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接收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五)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90%,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
(六)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或监测频次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一)自动监测设备纸质和电子记录保存期限和完整性不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
(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
(三)排污单位未采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未通过其他方式及时报告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一)以阻挠、拖延等方式拒绝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检查的;
(二)接受检查时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校准、标准物质核查、比对或不配合提供设备登录密码等现场检查和测试的;
(三)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
(四)接受检查时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接受检查时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完整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六)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
(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有机融合,全区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全面提升。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2023〕12号)文件要求,现将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示如下:一、反馈的主要问题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城管部门对城区餐饮油烟管控不力,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及生活垃圾填埋场问题整改牵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安阳市政府11月22日发布《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排污单位,比如医疗废物处理厂这类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
日前,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成功查处一起废气排放超标的环境违法案件。据悉,这是无锡市生态环境系统首例直接依据自动监测数据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案件。10月10日,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环境监管执法“数据战队”移交的一起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在非现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运用,严格落实系统识别、线索派发、专班分析、现场核查等流程,依法查处了一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现向社会公开发布8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厦门
辽宁省公布第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正面清单领域):近年来,我省持续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修订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将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有机融合,实现对守法企业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发现自动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辽宁省持续优化污染源自动监测异常数据分析规则,有效提升了非现场执法能力,实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现公布3起“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沈阳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共1371家。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天津市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告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鲁环字〔2025〕18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现将《
日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排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详情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12月10日发布《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其中包含88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云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各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
安阳市政府11月22日发布《安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排污单位,比如医疗废物处理厂这类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职责,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示范、导向作用,现将2024年合肥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肥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夜间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山东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加快补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显著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全文如下: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关于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
截至4月11日0时,±800千伏祁韶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今年已外送电量100.57亿千瓦时。其中,新能源外送电量超过40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准煤燃烧50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00万吨、二氧化硫1.5万吨、氮氧化物1.3万吨。祁韶直流是“西电东送”的重要通道,也是我国首条大规模输送清洁能源的特高压直流工程。该
备受期待的国家级虚拟电厂专项政策终于落地!4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我国首个国家级虚拟电厂专项政策,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虚拟电厂发展正式进入规范化、规模化新阶段。我们将从专业视角
4月1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监管机制》全文如下。一、提升监管效能。对全省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全覆
近日,高泰昊能首个离网储能站控系统应用项目——恒达户外储能100kW/200kWh项目,成功落地并正式投入运行。这不仅是公司技术实力的体现,也是把握市场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在全球能源格局中,离网储能站控系统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电网覆盖薄弱的偏远地区,如山区、无电区、海
在新能源电价市场化改革纵深推进之际,天合储能在第十三届储能国际峰会EISE2025携手ULSolutions、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两家权威机构,正式发布山东泰安“肥城150MW农渔光储补项目”二期储能电站运行报告。报告显示,该站系统综合效率达87.1%,直流侧效率高达95.2%,关键指标全面领先行业同期水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5日,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提升浙江省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强化虚拟电厂运行管理。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虚拟电厂按月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可调节资源清单和变更申请,月内原则上不得随
4月7日,在国网青海西宁供电公司供电服务指挥中心,运维人员安晓婷通过刚投运的智能配电网调度系统巡检平台,对配网调度服务器、数据库、软件进程等进行“全身扫描”,确保配网安全稳定运行。该平台的投运标志着西宁电网调度系统运维正式迈入智能化新阶段。以往配网调度系统依赖人工巡检,工作人员需花
4月5日14时42分,昆柳龙直流工程柳州换流站内,在±800千伏电压环境下,量子电流传感器与传统纯光互感器的红色波形一致。“接线顺利,波形一致,运行正常!”振奋的声音在现场的上空飘荡着,宣告着量子电流传感器的调试成功。时间倒回20小时以前。广西柳州郊外,高大的铁塔在探照灯下泛着冷光。南方电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出,加强招引设计研发咨询、检验检测、供应链服务、数据服务和交易、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年度按照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30
3月26日,国网冀北唐山供电公司自主搭建的调度自动化全景智能管控平台正式投入运行,该平台实现了调度自动化运维从被动处置向数字智能防控的转型升级,标志着唐山电网调度自动化运维管理进入数智化新阶段。“过去需要切换多个系统挨个查看服务器、交换机等硬件运行状态信息,现在通过可视化全景平台‘
4月14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支持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充分发挥白云国际机场、广州北站国际空铁枢纽优势,智能新能源汽车、现代物流等产业市场需求大的优势,以建设“广东省首批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广东省首批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广州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