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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贵阳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工作机制,持续改善乡镇人居环境,贵阳市水务局草拟《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30至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贵阳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实施意见
(报审稿)
为进一步提升贵阳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工作机制,持续改善乡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贵阳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严格监督、依法治污,确保贵阳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水质达标排放,持续改善乡镇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目标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部门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科学、规范、高效管理为目标,以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抓手,建立健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加快完善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着力提高乡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坚持建管并重,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发挥良好效益。
到2025年年底前,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100mg/L以上比例达到95%以上,负荷率高于30%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比例高于85%,出水达标率、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100%,贵阳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以区(市、县)为主体,全面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
1.落实市级监督指导责任。市级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规划等部门应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收费等监督指导工作;市级水务部门会同生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指导工作机制,将各区(市、县)乡镇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或约谈;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工程和乡镇污水设施运行管理。
2.落实区(市、县)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具体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职责分工如下,区(市、县)对乡镇污水治理职责有明确划分和调整的按区(市、县)明确的执行。
(1)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运行(含污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2)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辖区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改造、日常运维(含污泥处置)的资金,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造、运营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3)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牵头研究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和标准。
(4)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含污泥处置)执法监督,将乡镇污水处理厂执法监管纳入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执法计划,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5)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规划审批等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权属登记工作。
(6)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争取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及管理维护资金。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二)落实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
1.科学确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以区(市、县)为单位统一委托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鼓励将城镇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收集管网打包统一运维管理。
2.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要与运维单位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要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维修更换、水质监测、台账记录、信息上报、人员组织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的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3.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落实运维管理队伍,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对人员配置明显不满足要求的,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应进行纠正。鼓励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明确辅助管理具体事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培训,运维单位应严格区分辅助管理和专业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不得以辅助管理完全代替专业运行维护管理。
4.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区(市、县)或乡镇(街道)自行运维管理的模式,委托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管理,并与相关专业机构建立技术支持和咨询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三)明确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1.健全制度。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运维单位建立完善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安全生产、水质监测等相关制度,编制《运行维护手册》,并根据要求配置相应的人员和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手册》报市水务局、各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2.完善台账。运维单位应完善污水处理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巡查巡检、设备养护维修、水量水质、药剂使用、污泥产生转运处置等方面。每月向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等方面信息;每月向区(市、县)生态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污泥处置等情况。近2年内工作台账应在乡镇污水处理厂现场保存备查,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作台账异地存放。
3.加强巡检。运维单位应按照《运行维护手册》规定的巡查巡检内容及频次,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对活性污泥系统、膜生物反应器、一体化设备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及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评估。
4.加强监测。进一步规范水质水量监测,所有乡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安装流量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定期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分为自行监测(包括便携式仪器、快速测试盒、实验室自行监测等)、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以及自动监测。
(1)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以下的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污水处理厂每日对进出水主要指标进行自行监测,并做好数据记录,为设施运行状况评价提供数据支撑。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开展实验室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与其他污水处理厂实验室建立合作机制),监测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pH值;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每季度对进出水水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同实验室自行监测一致。自行监测、委托第三方监测采样时段应具备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当天水质状况,鼓励第三方监测时按照不同时段采集混合样进行监测分析;各区(市、县)每月汇总水质监测数据时,月均数据以实验室自行监测平均数据上报,如发现实验室自行监测数据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数据长期偏差较大的,应分析原因并及时修正。
(2)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对进出水水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自行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pH值;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进出水进行监测(频次不得低于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委托第三方监测采样时段应具备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当天水质状况,第三方监测时按照不少于两个时段采集混合样进行监测分析。进、出水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进水口监测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出水口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pH值等。自动监测数据应逐步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以及水务部门智慧水务平台联网,若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或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应每日进行手工监测。各区(市、县)汇总水质监测数据时,月均数据以在线监测平均数据上报(在线监测故障期间以每周实验室自行监测平均数据上报)。
5.强化信息化管理。鼓励区(市、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乡镇污水处理厂监管效率,对关键设施、自动监测站房、出水计量槽等区域安装具有视频储存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或联网的高清视频监控,探索建立利用能耗、水位流量、运行工况、视频监控等信息数据综合评价、预警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的管理模式。
6.规范处理污泥。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转运、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运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污泥转运处置合同,并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转运处置联单和污泥台账。污泥在污水处理厂内应规范堆存,避免造成污染,同时做到及时清运。
7.规范危化品管理。落实危化品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8.规范厂区管理。污水处理厂应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清洁,格栅分离滤渣、污泥等应规范存放,厂区不得污水外溢、污水横流。自动监测站房、值班室、药剂存放间等不得混合使用。
9.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维护。继续推进乡镇污水治理提升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加强污水管网管理维护,将污水管网维护费用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鼓励乡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运行维护管理,逐步将污水收集管网管理维护与乡镇污水处理厂纳入统一维护管理。在未实现“厂网一体化”运行维护管理前,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运维单位建立污水收集管网巡查巡检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10.实施报备管理。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并通报属地乡镇政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等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11.加强安全管理。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污水处理安全管理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围栏围墙等隔离设施,避免外人随意进入,各类池体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池体护栏上应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等,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12.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对运维单位进行处理。各区(市、县)水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常态化检查,建立考核机制(每月或季度),将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拨付挂钩。每年2月底前,各区(市、县)要将上一年度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考核情况报告市水务局、市生态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加强乡镇污水治理统筹谋划,完善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将乡镇污水治理纳入污水治理攻坚重点工作强力推进,围绕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考核监督。市级水务部门会同生态部门结合农村“五治”、环保督察、河长制考核等工作对各区(市、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水务部门对各区(市、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情况进行监督;相关考核监督情况作为向上申请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大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乡镇污水厂及配套管网运行维护、提升改造所需经费纳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各区(市、县)应大力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加强资金管理使用,设置区(市、县)级乡镇污水治理专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针对城乡一体化供水覆盖区域中已征收的乡镇污水处理费,建立乡镇污水处理费返还机制,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结合后续农村“五治”工作安排,探索建立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运行管理奖补激励机制。
(四)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乡镇污水治理工作宣传引导,提升乡镇居民生态文明意识,及时向社会解读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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