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日发布《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应当实施监督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或者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检验检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产学研测融合,健全扶持、奖励政策,促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
第六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国防动员、通信管理、自然资源、海关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或者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领域中涉及的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责】检验检测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和引导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基本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工作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许可但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检验检测能力保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要求。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包含该检验检测项目的数据、结果。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
第十条【信息公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公开其取得的资质信息,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人员基本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正原则】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保密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责任归属】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管配合】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合同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约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样品管理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实施,并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委托人送样检验的,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依法依规使用相关资质标识。
第十九条【报告存档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和电子数据记录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数据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追溯、可溯源。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数据和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不能对应;
(二)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发放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不一致;
(三)检验检测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
(四)其他违反报告存档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条【数据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取的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一条【不得出具不实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检验活动形成的数据、结果以及相关记录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导致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或者不合理修约,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
(六)其他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人员故意使检测检验活动形成的数据、结果以及相关记录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私自比对、串通、虚报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
(八)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超出许可范围】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许可能力范围、时间范围、地点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检验检测报告确有错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按规定召回,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协同监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管理协同机制,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违规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二十六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机制,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各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归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智慧监管】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信息收集、处理上报和全过程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施数据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分析和运用,提升检验检测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职权】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场所、仪器设备实施登记保存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服务排除的情况】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委托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进行。
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能力验证】省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统筹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许可的技术能力要求。
设区的市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制定能力验证计划,报经相关省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家管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检验检测技术专家,承担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建立技术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发展与促进
第三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布局,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源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设立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保证各种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技术自主创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仪器设备研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实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七条【产业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嵌入全产业链,加强与企业需求对接,健全检验检测服务体系,提升检验检测供给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标准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或者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实施。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国内外检验检测相关领域标准化组织工作,参与标准验证。
第三十九条【人才培养及激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合作,建设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教育培训课程,提供专业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专业能力、业绩和成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和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
第四十条【区域协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区域检验检测协同发展,加强技术能力、专家选用等领域合作,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共用、结果互认。
第四十一条【国际合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与交流渠道,加大检验检测服务品牌培育力度,提升机构品牌知名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资质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暂停在相应项目参数上的资质,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缩减其资质许可项目参数。
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开的资质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业或者无执业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拒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报告存档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数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出具不实报告的处罚】检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年的行业禁入。
第五十一条【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正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许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至三年的行业禁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超范围出具报告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许可。
第五十三条【部门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4月7日,安徽省政府印发《安徽省有效投资专项行动方案(2025)》指出:加大新型能源体系投资力度。加快陕电入皖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建成投运钱营孜电厂二期等项目,新增支撑性电源装机496万千瓦。加快宁国、石台、岳西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600万千瓦以上。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31日,辽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文件明确,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等五部委批准,大连市于2025年3月12日正式加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据悉,大连市自2020年启动“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以来,全市氢能协会会员企业64家,2024年产值达120亿元,同比增长近10%。高新园区氢能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东北首个氢能产业园区——大连金普新区氢能产业园正式开园并投产。开园当日,大检集团氢能检测中心二期等8个项目集中签约,涵盖绿氢示范应用、氢能装备研发制造、检验检测等多个领域,实现了氢能产业延链、固链、强链发展,将有力带动大连氢能产业向“新”发力、逐“质”而行。在国
在全球风电行业蓬勃发展的当下,海外市场一直是行业瞩目的焦点。中国风电企业“走出去”布局国际市场,不仅是大趋势,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核心需求。近日,鉴衡认证中心组织邀请英国劳合社市场协会(Lloyd’sMarketAssociation,以下简称“LMA”)携15家国际再保险机构到访中国,开展了为期5天的技术参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7日,兰石重装发布《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等17项议案。2025年兰石重装将围绕“三优四强一加力”产业发展方向,持续做优传统优势产业,做强以“核氢光储”新能源装备、智能金属压延装备、高效节能换热装备、高温合金新材料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力发展以工程咨询和设计服务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9日15时49分,大冶市姜桥制氢工厂3号厂房内,PEM质子交换膜电解槽的金属外壳泛起幽蓝光泽,纯度达99.99%的氢气从管道中涌出。据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提取的氢气纯度达99.99%,工厂PEM电解槽膜电极活化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目前,制氢工程仅实现少量产氢,在经过检验检测后放空。
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推进实施,我国氢能产业发展驶入“快车道”,以燃料电池汽车为代表的交通领域成为重要突破口之一。“截至2024年底,全国氢能车数量不足3万辆,其中80%以上为商用车。”国家氢能中心主任邓波介绍,因具有重量轻、导热性强、发热值高、清洁低碳、可回收利用等特性,氢能已成为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8日,中氢新能装备公司总经理石明华出席湘江科学城重大项目集中签约仪式,现场签约“中氢新能长沙研发中心及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本次集中签约的项目涉及新材料、智能制造装备和工程机械、人工智能及传感器(含检验检测)、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等多个重点领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5年3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了《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领域的“卡脖子”工程突破,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开
3月1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结束公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验证中心获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指定实验室资质,成为全国首批也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系统唯一一家电动汽车供电设备CCC指定实验室。国网电科院
4月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融合EOD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融合EOD项目位于位于我区诸市镇境内,总面积10199.56亩,主要内容包括:诸市镇汝河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现代智慧化绿色低碳农产品种植及加工项目、和
全国碳市场年度进展与展望杨梦帆nbsp;林立身nbsp;唐人虎(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多项政策法规的发布促进了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印发
4月8日,中国华电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贵州和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党组书记、董事长江毅主持会议并讲话。公司领导叶向东、祖斌、吴敬凯、李旭红、赵晋山、曹海东、蒋方帅参加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会
4月8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为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挥发性有
4月8日,应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到访中国,首站走进中核集团海南昌江核电基地,实地调研全球首个陆上商用模块化小型堆玲龙一号工程,并见证《中国小型模块堆通用用户要求文件》发布。他高度肯定中国在世界核电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并为中国小堆的发展点赞。他指出,中国通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省级工业节能降碳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
近期,青海省、吉林省、山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迎来新任厅长。青海3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公布,决定任命:侯洪波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资料显示,侯洪波,男,汉族,1968年6月生,陕西汉中人,民建会员。曾任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铁路民航建设协
4月2日,国家能源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主持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王敏,党组成员傅振邦、杨鹏、冯来法、徐新福、王益民参加会议。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指出: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建设重要清洁能源走廊;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
近年来,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断提高,这对垃圾发电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第六届全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管理与创新应用研讨会上,北京予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予知环保”)总经理助理张运表示,垃圾焚烧烟气提标改造已成为行业必然趋势,而予知环保研发的高活性氢氧化钙脱酸材料,为
4月7日,上海环境举办FAST新工艺采风活动暨上海环境无废建设宣讲会,上海环境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瑟澜,副总裁邹庐泉出席并致辞,董事会秘书董政兵主持会议。会上,上海环境正式宣布,公司联合同济大学共同研发的“飞灰炉内低碳协同减量和无害化处理工艺”(以下简称“FAST工艺”)获得生态环境部复
What|什么是“绿电直连”?“绿电直连”在我国并非新概念,从《“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21〕1445号)提出的“新能源直供电”,到《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提出的“绿电直供”,再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
4月8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民生用电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5〕34号)。具体包括:(一)聚焦用电报装服务优化,确保便民利民政策落地重点关注供电企业落实“三零”相关政策的情况,具体包括城乡居民用户用电报装服务情况,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
近日,中核集团旗下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主导建设的江苏泰州俞垛镇、江苏徐州沙集镇两个总装机容量达100兆瓦的渔光互补项目正式并网。作为江苏省新型能源体系示范的重点实践,沙集项目深度契合《徐州市新型能源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能源布局,有力推动了新能源与渔业养殖绿色环保等产业的
2025年4月15日-17日,备受瞩目的慕尼黑上海电子展将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举行。作为电子行业的重要盛会,本次展会汇聚了全球1700家优质电子企业,将全方位展示电子产业的前沿技术与创新产品。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将携众多新品及技术亮相此次展会,展位号为W3-821,诚邀您的光临!展
一季度,南京电厂发电量同比增长6.82%,利润总额同比增加2293万元,同比增利91%,实现首季“开门红”。该厂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江苏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党建为引领,加速推进能源保供与经营发展“双线攻坚”。以“治本攻坚、强基固本”为主线,深入推进安全监督网格化管理,强化1号机组C
光伏行业仍处于深度调整期,且产能出清与内卷结果尚不明朗,企业经营承压,人事格局变动也同步变得频繁。北极星根据公开信息统计,2025开年至今,共有24家光伏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变动,变动次数达到32起。按业务领域来细分,人事变动范围涵盖行业多个环节,其中电池组件环节人事变动最为频繁,约
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见下:一、灵活选择上网模式一般工商业项目自发自用比例暂不设限,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
近期,青海省、吉林省、山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迎来新任厅长。青海3月27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公布,决定任命:侯洪波为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资料显示,侯洪波,男,汉族,1968年6月生,陕西汉中人,民建会员。曾任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铁路民航建设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灵活选择上网模式。(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二)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光伏
4月8日,天洋新材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哲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明健、朴艺峰、李顺玉、朴艺红与常州百瑞兴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伟创佳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李哲龙、朴艺峰、李明健、李顺玉、朴艺红与常州百瑞兴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伟创佳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近日,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完成首例与跨省电力用户的绿证双边交易,成功与江苏某知名国际跨国企业签署2025年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协议,达成绿色证书交易9.5万张,对应绿色电力9500万千瓦时2024年底,公司在与该企业湖南分公司签署售电代理协议的同时获悉,该企业总部有面向全国范围招采绿色能源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 邮箱: | |
| 所在地区: | |
| 行业类别: | |
| 工作经验: | |
| 学历: | |
| 公司名称: |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
扫码下载APP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