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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8:51来源:江西环境关键词: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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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危险废物领域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①:步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1日接群众举报反映小松镇石田河可见整片水域呈红褐色,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小松镇石田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4月21日凌晨,步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LC5XX的罐车装载35吨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母液,途经石城县小松镇时,因强碱性减水剂母液与铝制罐壁发生反应,导致罐体异常升温,减水剂外溢,为降低罐体内减水剂液面,步某某在石城县小松镇加油站南侧10米206国道旁倾倒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母液。倾倒的母液经小溪在小松村井头组汇入小松镇石田河,导致石田河小松段河面河水成红褐色。执法人员对206国道旁倾倒点地面残留的红褐色液体进行检测,pH值约14,为强碱液体。经调阅天网监控视频及涉事罐车过磅数据,步某某倾倒的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母液共计11.4吨。4月23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步某某倾倒的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母液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别报告显示该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母液为具备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步某某为降低罐体内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液面,擅自打开油罐车罐体阀门向环境倾倒脂肪族高效减水剂母液(属危险废物)11.442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步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石城县公安局,2024年6月28日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该案属于跨省危险废物倾倒案,倾倒数量大,性质恶劣。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有效地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合力,通过调阅天网监控视频,及时锁定涉案车辆和涉案人员,为案件调查打开突破口。同时积极借力发力,主动寻求法律实务、鉴定鉴别、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单位支持,为规范、有效开展调查取证提供专业化意见。
案例②:黄某无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日,接群众投诉举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黄某租赁的位于大余县新城镇某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黄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并将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通过液压金属打包机进行压块处置。该场地(已硬化未做防渗)地面有废油漆渣、废油,废油流至该场地周边未硬化沟渠土壤内,现场可闻见明显刺鼻性气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场地的无组织废气和未硬化沟渠内土壤进行采样,并对黄某下达《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对该场地内的金属打包机就地查封,对现场贮存的废油漆桶压块、废油漆渣、未压块的废油漆桶予以扣押,异地保存。经过磅,已压块的废油桶压块共计45.088吨。《检测报告》显示,未硬化沟渠内土壤的二甲苯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一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查处情况
黄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且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黄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且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9月4日,赣州市大余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4年9月6日,大余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运用查封、扣押、异地保存的方式及时将物证固定,主动寻求鉴定鉴别、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单位支持,既避免物证灭失,又极大地消除了环境安全隐患。本案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监督作用,构建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之路。
案例③:赣州某建材公司无许可证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6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配合江西省大气督导帮扶检查组对赣州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焙烧窑正在焙烧,窑炉烟囱正在外排废气。经查: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厂区堆放大量来源不明、成分不明的黑色固体废物,该批固体废物不属于该公司经营范围,且该公司不能说明该批固体废物来源,将对该批固体废物进行焙烧后作为锂原料出售。鉴于该公司有焙烧疑似危险废物的情况,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的窑炉烟囱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窑炉烟囱排放废气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312mg/m³,超过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标准的1.08倍,属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当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厂区堆放的黑色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并于2023年11月13日(窑炉熄火散热后)将该公司窑炉内、窑车上已焙烧的固体废物和厂房内未焙烧的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在当事人见证下,经过磅称重,已焙烧的固体废物共11.62吨,未焙烧的固体废物共45.8吨。经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查封扣押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已焙烧的固体废物和未焙烧的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48)。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且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8日,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4年1月31日,赣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时,赣州市赣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个别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擅自变更生产原料,将非法收集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生产,此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此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综合采用限产、查封、扣押等配套办法,及时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为案件办理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对涉案物品进行应急处置,将现场堆放危险废物转移至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的场所进行暂存,进一步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
案例④:陈某鹏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沙石村新建村砂园线路旁蓝色铁皮围挡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可见露天堆放有大量的黑色、棕色、白中带粉的固体废物,堆场表面可见雨水冲刷的痕迹,黑色固体表面可见微黄的固体结晶。经查:当事人陈某鹏于2024年5月5日租赁该场地后,从2024年5月起,先后将多家企业的固体废物倾倒在该场地。2024年7月12日,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现场堆放的黑色、棕色、白中带粉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分析。《检测报告》显示,棕色固体废物中的镍、铍、氟化物和黑色固体废物中的铍、镍均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中的标准限值,白中带粉的固体废物未超过标准限值。2024年7月12日,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派出所对涉案固体废物就地查封。2024年8月1日,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黑色、棕色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定,黑色、褐色两类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且重量超过三吨。
二、查处情况
陈某鹏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陈某鹏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9月2日,赣州市章贡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2024年9月13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注重加大对偏远地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依法严厉打击、有效震慑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⑤:南康区“7.3苏访贤”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接到南康区城管局移交线索,反映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桥口村苏访贤大桥下有一堆疑似油漆渣的固体废物,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部门赶赴现场。经核查,在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桥口村苏访贤大桥路旁一堆被倾倒的白色袋装固体废物,废物呈灰白色、粉末状、带有刺鼻性油漆味,从固体废物的颜色、性状、气味来看可初步判定是家具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漆渣。为避免环境污染,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堆固体废物采样检测,并委托某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该堆固体废物进行应急转移。经过磅称重,该堆固体废物净重为4.4吨。
二、查处情况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初步认定倾倒在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桥口村苏访贤大桥下的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康区苏访贤7月3日被倾倒的油漆渣超过三吨以上,如查明责任主体,则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8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南康区公安局,2024年7月9日南康区公安局立案。目前,当事人已查明,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家具制造是南康区的支柱产业,在家具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油漆桶、废油漆渣(油性漆)等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废油漆渣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对环境安全带来巨大隐患。生态环境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加大普法力度和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存戒惧,知底线,更好的用行动践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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