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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此管理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条例指出,根据第六十二条所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
原文如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内部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安全生产。
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并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各级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和运营维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营。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技术改造,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起草、执法监督检查、依授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内设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部署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二)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责任主体对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四)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情况;
(五)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救援处置;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宣传等警示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三)配合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调整产业布局,提升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措施,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六)加强针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配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配备,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巡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三)报告和协助调查处理本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
(四)指导本区域内社区基层组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招聘、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游乐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督促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机构编制、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平台,优化整合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素和资源,实现各类业务的智能化处理,并运用先进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共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通过数据核查比对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定期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经营场所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检查:
(一)从事高危生产经营的;
(二)人流量大或者人员密集的;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人员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上一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联通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重要场所、岗位或者部位安装的监控设备设施,采集相关信息,实现在线监控监测,但是不得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评估和检测鉴定。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同一事项涉及不同监督管理部门的,承担主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协作,实行协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种类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妥善保管。本部门不具备保管能力的,可以租用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储设施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专家评估和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本部门不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相关处置费用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危险物品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使用事故所涉相关设备、工序、场所等,并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应急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类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者授权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事故调查时,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的,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记录、存储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处理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对存在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支持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依法被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后仍然不予整改的;
(二)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治,经核查属实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拒不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开道歉,或者拒不承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公开整改措施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内部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经辨识存在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并在存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警示标志。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监测等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二)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三)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
(四)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涂装、危险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在进行危险作业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前,应当将危险作业或者项目工程可能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并接受监督和咨询,必要时应当配合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但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工会、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标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设立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技术和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
行业协会应当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下列安全生产监督及相关活动: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协助;
(五)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投诉电话、邮件以及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以及有关案例的宣传。市、区广播、电视台以及政府运营的网络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具体片源、时长等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或者未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情况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定期统计分析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或者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和第三款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与相邻单位以及所属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协同联动机制,或者未将与相邻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的;
(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通过租借、挂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获取资质、资格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实际控制人。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和评审等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基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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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锦昊1,侯军辉2,张正国1,3,凌子夜1,3,方晓明1,3,黄思林2,肖质文2nbsp;单位:1.华南理工大学传热强化与过程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厦门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3.广东省热能高效储存与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用:叶锦昊,侯军辉,张正国,等.100Ah磷酸铁锂软包电池的热失控特性及产气行为[J].储能科
3月28日,楚能新能源重磅发布第四代储能专用大容量472Ah电池。此次发布的472Ah电池循环寿命可延长至15000次,35℃高温环境下循环不打折,能完美覆盖多种应用场景。在量产进度上,楚能472Ah电池可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及原材料供应链体系,为大规模快速量产提供了有力支撑,预计4月25日开启全球送样,6月30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日,万润新能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公司2024年度钠电材料已实现百吨级出货,下游市场应用场景包括两轮、三轮等小型电动车型、低速四轮车、增混电池、超低温环境储能等需求。公司现有磷酸铁锂产线可以和钠电材料生产匹配,现有钠电产能能够满足当前市场订单。
2024年中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行业呈现出如下特点:1)加工费和价格触底,2025年初触底回升;2)高性能磷酸铁锂材料出货快速起量;2)在正极材料中占比进一步扩大。1、加工费和价格触底,2025年初价格开始回升。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GGII)数据显示,2024年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价格低于4万元/吨,部分低端产
3月28日上午,2025年“投资北京”大会在2025中关村论坛年会期间举办。会上,北京星川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川”)超高倍率锂离子电池项目签约落地北京经开区(北京亦庄)。该项目预计将于明年6月开始量产。北京经开区有关负责人在大会上作推介。“北京星川超高倍率锂离子电池项目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日,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回答投资者提问。对于公司电解液市场后续规划,新宙邦回答:公司核心业务之一为电池化学品,主要产品包括:锂离子电池化学品(如电解液、添加剂、新型锂盐、碳酸酯溶剂)、超级电容器化学品、一次锂电池化学品、钠离子
2025年3月31日,在“2025榆林—珠三角地区经济合作交流座谈会”深圳主会场,中钠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定边中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政府、产业链合作伙伴正式签署协议,启动总投资9.7亿元的“500MW全钒液流储能电池制造项目。项目规划建设年产500MWh全钒液流电池生产线及年产5000吨PPH储罐配
近期,储能安全与质量问题再度成为行业焦点。随着行业快速发展,低价竞标、假冒伪劣(性能虚标)、虚假宣传、服务乱象等问题接连出现,甚至引发安全事故。这其中行业既存在“无知”的问题——对电池及电化学储能的安全研究不够,防范方法缺失;又存在“知而不行”的问题,有的存侥幸心理,有的是从成本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日晚间,龙净环保发布《2024年年度股东会提示性公告暨会议资料》,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0.19亿元;利润总额9.76亿元,同比增长49.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63.15%。经营性现金流21.77亿元,同比增长27.58%。其中新能源业务加速突破,取得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日晚间,比亚迪公布2025年3月产销快报,3月公司新能源汽车销量为37.74万辆,同比增长24.76%;本年累计销量为100.08万辆,同比增长59.81%。2025年3月海外销售新能源汽车合计72723辆。2025年3月,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装机总量约为20.347GWh,2025年累计装机总量约
3月26日凌晨2时许,浙江省温州市海经区一厂房5楼车间突发火情。监控画面显示,5楼车间内一个正在充电的锂电池发生爆炸,火光四溅,冒出滚滚浓烟。工厂员工在对面宿舍楼发现车间冒烟立即拨打119报警事故发生后消防喷淋系统及时启动第一时间阻止了火势蔓延消防救援人员到场时现场已无明火据了解现场为锂
作者:叶锦昊1,侯军辉2,张正国1,3,凌子夜1,3,方晓明1,3,黄思林2,肖质文2nbsp;单位:1.华南理工大学传热强化与过程节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厦门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3.广东省热能高效储存与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引用:叶锦昊,侯军辉,张正国,等.100Ah磷酸铁锂软包电池的热失控特性及产气行为[J].储能科
近日,日本大型电池企业麦克赛尔株式会社(Maxell)宣布,将解散旗下一家中国子公司——无锡麦克赛尔能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无锡麦克赛尔)。资料显示,麦克赛尔成立于1961年,1964年成为日立集团成员,以研发和生产高科技数据媒体、视听设备及能源产品著称。无锡麦克赛尔成立于1996年,是麦克赛尔在
3月28日上午,2025年“投资北京”大会在2025中关村论坛年会期间举办。会上,北京星川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川”)超高倍率锂离子电池项目签约落地北京经开区(北京亦庄)。该项目预计将于明年6月开始量产。北京经开区有关负责人在大会上作推介。“北京星川超高倍率锂离子电池项目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31日,珠海冠宇发布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调整的公告,其中显示新增认定赵伟先生、钟季先生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原核心技术人员邹啸天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不再认定其为核心技术人员。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团队共有研发人员3632人,占公司总人数的21.79%。
作者:梁毅韦韬殷广达黄德权单位: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引用:梁毅,韦韬,殷广达,等.亲锂Ag-3D-Cu电极的设计及电化学性质[J].储能科学与技术,2025,14(2):515-524.DOI:10.19799/j.cnki.2095-4239.2024.0758本文亮点:通过在泡沫铜表面化学镀银的方式制备具有亲锂性的Ag-3D-Cu集流体。(1)银粒
船舶电池需求升级。由于缺乏新的强预期引导,投资者的目光也重新聚焦于具备扎实基本面支撑的领域。在此背景下,锂电池行业,特别是其在传统应用场景电动化进程中的价值提升潜力,正重获市场关注。其中,船舶电动化因其巨大的市场渗透空间和对大容量电池的显著需求,正成为新的焦点。船舶电动化被视为锂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27日,道氏技术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传统的液态锂离子电池能量密度通常在200—300Wh/kg左右,固态电池理论上的能量密度可达400—600Wh/kg,甚至更高,能够显著提高传统电池的能量密度。具体电池产品的能量密度,取决于客户的工艺技术路线。
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的全球化,再次得到了我国高层和全球主流车企的坚定支持。3月23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5年年会在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行。据了解,作为中国高规格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外企业交流合作平台,中国发展高层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今年的年会除中国以外,共有21个国家的86位跨国企
当地时间2025年3月21日,刚果(金)政府发言人帕特里克·姆亚雅(PatrickMuyaya)表示,鉴于2月实施的钴出口禁令已推动钴价反弹超过50%,该国可能会延长为期四个月的出口限制,以进一步稳定市场。刚果(金)是全球最大的钴生产国,其钴产量约占全球供应的78%以上。上月,刚果(金)宣布暂停钴出口四个
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成本的不断下降,电动船舶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超千亿元的锂电应用新蓝海正在向行业招手。近期,不断有电动船舶新建、下水的消息。3月15日,国内首艘纯电海上旅游客船“屿见77”在福建下水,该船也是国内首艘入级中国船级社的纯电海上客船。该船采用纯电池动力系统,预计年内投
在近期举行的2025年欧洲储能峰会上,调研机构WoodMackenzie公司分析师KevinShang和AnnaDarmani接受了行业媒体采访,深入剖析了欧洲电池行业市场格局。FreyrBattery公司计划在挪威莫伊拉纳建设电池生产工厂他们探讨了电池供应链持续变化以及欧洲客户对储能电池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日益严格的要求。讨论的
行业概况钠离子电池是一种以钠离子为电荷载体的充电电池,其工作原理及结构与锂离子电池相似,差别只在利用在元素周期表同组、化学特性相近的钠取代锂。实际工作场景中,充电时,钠离子从正极材料脱出,正极发生氧化反应,经过电解液和隔膜扩散到负极。在放电时,钠离子从负极材料中脱出,外电路中电子
6C超充电池行业相关概述6C超充电池是一种高性能的电动汽车电池,其特点是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充满电。在此类电池命名中的“6C”,“C”代表充电倍率,即电池充电电流与电芯额定容量的比值。具体而言,6C意味着该电池能够在电芯额定容量的六分之一时间内充满,换算成实际时间,即大约10分钟内即可实现满
2025年3月4日,在备受瞩目的“北极星杯”储能影响力企业评选颁奖典礼上,星辰新能凭借其全钒液流电池技术的卓越创新力、全产业链布局的领先优势,以及大规模交付能力,一举斩获“2025北极星杯储能影响力电池供应商”与“2025北极星杯储能技术创新企业”两项重大奖项,作为液流电池领域唯一入选企业,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27日,工信部发布2024年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运行情况。2024年,我国锂离子电池(下称“锂电池”)产业延续增长态势。根据锂电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信息和行业协会测算,全国锂电池总产量1170GWh,同比增长24%。行业总产值超过1.2万亿元。电池环节,1–12月消费型、储能型和动力型锂
据海内外多家媒体报道,韩国大型电池厂商正急于培养人才。1月6日,相关报道显示,三星SDI计划从2026年开始与成均馆大学合作,在韩国首次新设旨在培养电池专业人才的“电池工程系”。该系计划每年选拔30名学生,对从电池材料到大型零部件制造的全过程进行系统教育,并赋予毕业生进入三星SDI的优先权。据
12月23日,土耳其电池行业一位协会负责人表示,为实现到2030年储能达到80GWh的目标,土耳其出台了多项激励措施和法规,而能源行业建立电芯和电池工厂的协议今年已超过10亿美元(350亿土耳其里拉)。作为新装机容量的参与者,储能系统及其配套的电池行业正在全球范围内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关注。目前,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2024年第4号公告,由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绿能”)主导制定的两项能源行业标准《叠层太阳电池量子效率测试方法》(NB/T11735-2024)、《钙钛矿基叠层太阳电池I-V测试》(NB/T11736-2024)获批发布。国家能源局2024年第4号公告《叠层太阳电池量子效率测试方
磷酸铁锂电池行业概述磷酸铁锂电池,是一种使用磷酸铁锂(LiFePO₄)作为正极材料,碳作为负极材料的锂离子电池,单体额定电压为3.2V,充电截止电压为3.6V~3.65V。磷酸铁锂电池采用橄榄石结构的LiFePO₄作为电池的正极,由铝箔与电池正极连接,中间是聚合物的隔膜,它把正极与负极隔开,但锂离子可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根据工信部网站信息,2024年1-10月,我国锂离子电池(下称“锂电池”)产业延续增长态势。根据锂电池行业规范公告企业信息和行业协会测算,1-10月全国锂电池总产量890GWh,同比增长16%。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10月我国锂电池制造行业利润同比增长39.4%。电池环节,1-10月储能型
11月2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4年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数据。数据显示,1-10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8680.4亿元,同比下降4.3%(按可比口径计算);实现营业收入110.96万亿元,同比增长1.9%。其中,高技术制造业10月份,利润同比增长12.9%,大幅高于规上工业平均水平22.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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