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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24〕1014号。能源基础设施可申报。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要求,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基础设施REITs试点以来,制度规则持续完善,发行规模稳步增长,资产类型不断丰富,市场表现总体稳健,各方参与积极性显著提升,基础设施REITs对促进投融资机制创新、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已具备良好条件。各参与方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推动基础设施REITs更好实现常态化发行。
二、积极主动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各参与方要坚持“权责利对等”原则,主动提升项目准备能力、材料编制能力、投资判断能力,积极适应常态化发行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要深入学习理解监管要求,全方位梳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照本通知要求逐项核查基本条件符合性,认真编制申报材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呈现项目情况,切实担负起项目申报责任。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循执业道德和执业标准,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客观情况,充分披露项目潜在风险。REITs投资人要准确把握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权益属性,正确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准确把握推荐重点。我委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精神,按照重点突出、标准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聚焦宏观政策符合性、投资管理合规性、回收资金使用等推荐重点,改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简称《申报要求》),确保申报推荐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对法规政策、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等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企业内部决策、国资转让、分拆上市、融资限制、税收缴纳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依法依规自行办理。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要全面审慎披露项目未来收入预测假设指标,投资人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波动影响因素,做到合理估值、理性投资。
四、切实提高推荐效率。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尽可能缩短项目准备周期;要加大工作力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项目申报工作质量和效率。咨询评估机构要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全面准确把握评估要求,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严格落实委托评估时限要求。我委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高效开展审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及时推荐或退回,切实提高推荐效率。我委仅对《申报要求》中明确的有关事项负责,并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资本市场发展要求等,适时调整更新《申报要求》。
五、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我委将完善工作机制,针对不同主体细化实化相应责任,并用好项目退回机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是项目准备、申报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要客观出具相关意见,真实反映项目情况,对隐瞒事实、弄虚造假的,我委将商有关方面予以严惩。咨询评估机构要切实提高评估质量,严格遵守廉洁、保密等工作纪律,控制评估反馈次数和评估时限;对评估质量低劣或存在违反工作纪律情形的,我委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我委已正式受理以及已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继续按照原申报要求执行,回收资金使用方面可根据项目实际申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使用方案。
附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6日
附件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要求
一、行业范围要求
下列行业范围内,全国各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专业市场项目,以及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与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
12.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3.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项目基本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应当权属清晰、资产完整、运营稳定、收益良好,资产规模应满足要求,相关参与方应信用状况良好。
(一)项目权属清晰。项目应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直接或间接拥有项目所有权、经营收益权(含特许经营权,下同),不存在重大经济或法律纠纷。项目公司依法完全持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底层资产。土地、海域使用依法合规,用地性质符合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项目近3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合同纠纷。
(二)底层资产完整。项目原则上应将实现资产功能作用所必需的、不可分割的各组成部分完整纳入底层资产范围;特殊情况下无法全部纳入底层资产的,应采取有力举措保障底层资产运营管理的稳定性。对于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鼓励将资产所属同一建筑物全部纳入底层资产,特殊情况下未纳入部分资产占单体建筑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最高不得超过50%。
(三)运营收益良好。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对于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运营年限要求。不存在可能对未来长期稳定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
项目收益来源合理分散,直接或穿透后应来源于多个现金流提供方;因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态等原因,现金流提供方较少的,商业模式应合理稳定,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应当资质优良,财务状况稳健。项目收入来源中包含政府补贴的,应为按行业统一规定提供的补贴、不得为针对特定项目的专门补贴。
项目现金流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经营性净现金流均为正。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不低于未来3个会计年度平均预计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经营性净现金流)的70%;对于运营时间不足3年但能够实现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合理确定相关要求。若项目在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未来年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经营性净现金流)预测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主动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向中国证监会推荐时的预测情况并解释变化原因。如项目发行后3年内可能开展显著影响正常运营的重大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应全面分析其对经营收益的影响并充分披露。
(四)资产规模符合要求。对于首次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当期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租赁住房项目和养老设施项目不低于8亿元)。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具有较强扩募能力,以控股或相对控股方式持有、基本具备发行基础设施REITs条件的各类资产合计规模(如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园区建筑面积、污水处理规模等)原则上不低于拟首次发行资产规模的2倍。对于因行业共性原因导致确实缺乏其他可扩募资产的项目,以及首次发行规模超50亿元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可扩募资产规模要求。
对于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不作规模要求。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所属的同类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同一基础设施REITs平台以新购入方式发行上市。
(五)参与方经营状况良好。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运营管理机构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稳健。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养老设施等类型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运营团队具备丰富的项目运营管理经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质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执行。
(六)中介机构符合执业要求。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时不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不在被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执业期间,不在被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暂停开展证券业务或基础设施REITs业务期间。如项目报送后出现上述情形,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可以更换相关中介机构并更新项目材料,或者待暂停执业、责令整改等期限届满后再重新申报。
三、项目合规要求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等要求,从法律法规、投资管理角度具备可转让性。
(一)符合宏观管理政策要求。项目不得与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政策规定相违背。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有关政策要求。
(二)投资管理手续齐备。项目应依法依规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节能审查、取水许可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应取得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手续。
投资管理手续是否合规,应以项目投资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为主要判定依据。项目投资建设时无需办理但按现行规定应当办理的有关手续,应按当时规定把握,并说明有关情况;项目投资建设时应当办理但现行规定已经取消或与其他手续合并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应由相关负责部门说明情况或出具处理意见;按照项目投资建设时和现行规定均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如有缺失,原则上应由相关负责部门依法补办,确实无法补办的应由相关负责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如项目曾进行改变功能用途的重大改扩建,应主要依据改扩建时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判断其投资管理合规性。
(三)土地使用依法合规。
1.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类项目。如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出让合同签署机构(或按现行规定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如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或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说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取得时间及相关前置审批事项。
2.对项目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收益权类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就土地使用权作出包含以下内容的承诺:项目估值中不含项目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基金存续期间不转移项目涉及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清算时或经营收益权到期时将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相关土地使用权。
3.对项目公司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说明土地使用权拥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式、出让(转让)方和取得时间等相关情况,土地使用权拥有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说明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具体方式、使用成本、使用期限和剩余使用年限,分析使用成本的合理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如使用集体土地,应说明集体土地产权人与项目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关协议文件,以及订立该等协议经相关有权主体同意情况。如存在外部租赁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项目公司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少于基金存续期限,应说明相关情况。
(四)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投资管理等角度具备可转让性。如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制度及政策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及园区入园协议(如有)中对项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经营收益权、建筑物及构筑物转让或相关资产处置存在任何限定条件、特殊规定约定,相关有权部门或协议签署机构应对项目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发行基础设施REITs无异议。企业内部决策、国资转让、分拆上市、融资限制条件等事项,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按照法规制度、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自行办理,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判断。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应为按行业统一规定提供的补贴,且近3年每年补贴金额占项目年度总收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2.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之间未发生重大合同纠纷。
3.2014年9月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
4.2014年9月至2023年2月前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符合PPP项目清理核查要求,且取得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如属于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2015年第25号令)等有关规定。
5.2023年2月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2024年第17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属于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合规项目。若特许经营协议未明确支持后续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则应取得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
四、回收资金使用要求
申报项目要形成完善的回收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发挥基础设施REITs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作用。
(一)准确把握回收资金用途。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和存量资产收购;用于补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流动资金等用途的净回收资金比例不超过15%。回收资金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跨区域、跨行业使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二)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要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及时高效使用回收资金,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含首次发行与新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5%,3年内应全部使用完毕。应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不得将回收资金变相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应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将回收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执行回收资金使用直报制度。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回收资金使用情况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同步抄报主申报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下同)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回收资金使用完毕后,可不再报送。回收资金实际用途调整的应通过季度报送或单独报送的方式说明情况,并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对于回收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政策要求或使用进度明显不符合预期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分类采取提醒、约谈或审慎受理新购入项目申请等措施。
五、项目申报准备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材料准备,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各项政策要求。
(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应全面掌握基础设施REITs相关政策要求,充分参考已发行项目的成熟做法,自主筛选合格资产、制定产品方案、完善合规手续、解决难点问题,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确保项目合规优质、具备申报条件。
(二)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严格按照本申报要求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材料格式文本》要求,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违规包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要对其出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并出具相关承诺。
六、项目申报推荐程序
各有关方面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开展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首次发行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准备,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应向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申报材料,并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基础设施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已发行基础设施REITs新购入项目时,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在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首次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后,向新购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把关。对于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短缺严重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未退回的项目即正式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优化工作流程,压缩申报层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项目报送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如涉及省级其他部门的有关事项已由该部门(包括其下级部门)出具无异议函或书面支持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文件时不宜再重复会签。
(三)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可将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可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或中央企业报送时,报送文件中须包含“经初步评估,所推荐项目属于支持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行业范围,项目材料完整齐备,不存在违背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情况,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相关要求,项目符合基础设施REITs申报要求”的表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时,应将上报文件和项目拟纳税情况表抄送同级税务机关;中央企业报送时,应将上报文件和项目拟纳税情况表抄送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时出具“已将上报文件和项目拟纳税情况表抄送发起人(原始权益人)、项目公司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说明函。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推荐。收到报送项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咨询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初步核对项目申报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短缺严重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议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咨询评估机构意见,对项目进行“退回”处理。初步核对不存在明显问题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正式评估。
评估过程中,咨询评估机构可以采用问题清单方式请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原则上不超过2次。项目应在收到问题清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完成答复或2次答复后仍无法清晰说明有关情况,咨询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出具不建议推荐的评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组织专业力量,对有关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评估建议推荐、委内相关司局无不同意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转送项目材料。
(五)有关事项及时报告。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之前,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和基金管理人要持续更新财务数据并保持在6个月以内;如果发生可能影响项目稳定运营的重大情况(如重要客户退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要第一时间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后,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在项目底层资产中新增资产。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变更,以及部分底层资产剥离等重大变动,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及时将调整情况、调整原因及更新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备案。
(六)其他事项。项目发行后,已发行上市底层资产的改扩建、设备更新等活动,由有关方面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按有关规定办理投资管理手续,无需再履行基础设施REITs申报推荐程序。
七、压实各方责任
各有关方面应认真履职尽责,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对于申报时敷衍塞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惩戒力度。
(一)压实项目方责任。对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若其申报的项目在连续12个月内被国家发展改革委按“退回”处理的次数达到3次,国家发展改革委6个月内将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若故意隐瞒关键情况或编造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12个月内将不再受理其申报的项目,并将有关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
(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于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咨询机构以及担任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若存在单独或协助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等隐瞒客观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情况,一经发现,国家发展改革委12个月内将不再受理其参与的项目,并将有关情况函告中国证监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
(三)压实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任。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质量和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坚决避免将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明显短缺的项目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项目被退回次数较多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具体情形,分类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其报送项目等惩戒措施。
(四)压实咨询评估机构责任。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严格遵守廉洁、回避、保密等工作纪律,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时效。若存在未及时发现问题导致受理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材料严重短缺的项目、2次提出问题清单后仍有关键问题遗漏导致无法得出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用时严重超出规定时限、评估报告质量低劣导致评估工作延误等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考核;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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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中国电建党委书记、董事长丁焰章在昆明拜会云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宁,省委副书记、省长王予波,双方就进一步深化央地合作、共同推动云南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深入交流。云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邱江,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小军参加会谈。王宁、王予波代表省委、省政府感谢中国
3月28日,±500千伏德阳—宝鸡特高压直流输变电工程累计交换电量达2039亿千瓦时,通过跨区电力交换,累计替代发电用煤652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99亿吨。德宝直流工程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支援四川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也是国内第一个实现远距离、大功率直流输电自主设计、制造
3月29日,华润电力在北京召开“决心浩荡行则必至”2025年工作会议。华润集团董事长王祥明视频出席会议,华润集团副总经理韩嵩、战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华润电力管理团队成员、外部董事,华润电力直管干部、专职董事,总部部室及大区专业总监,重庆能源相关负责人,优秀员工代表等260余人现场参会。华润
美国科技巨头苹果(Apple)宣布在中国启动第二期清洁能源基金(ChinaCleanEnergyFund),承诺投资最高人民币7.2亿元(约9900万美元),预计每年可向中国电网新增约55万兆瓦时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量。一期基金已完成,1GW风光项目建设该基金是苹果到2030年实现供应链100%可再生能源目标的一部分,将延续2018年
以“七个聚焦”抓好云南能源监管各项工作云南能源监管办党组成员、监管副专员邵先海2024年,云南能源监管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决策部署,自觉将能源监管置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大局来思考谋划,认真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企业参与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氢能、储能系统开发建设。推进氢氧化铝焙烧、铝用阳极焙烧环节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原
绿色发展是新时代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南方电网公司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紧扣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建设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
位于宁波石化开发区的浙能镇电燃机搬迁改造项目稳定运行后,3月31日23时58分,随着浙江省调度指挥中心下达9F11号机组关停指令,浙能镇海发电公司(原镇海发电厂)在虹桥村厂区的最后一套发电机组退役。该厂区从1978年首台机组投产至今累计发电2188.06亿千瓦时,曾为助力浙江省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此
近日,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专家赴三门峡华阳发电公司和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公司,对设计寿命即将期满的煤电机组延寿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大唐中南电力试验研究院相关人员陪同调研。调研组深入生产现场,仔细查看机组运行情况,与发电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座谈交流,详细了解机组设备安全状况和延
4月2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吕军到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调研,看望慰问广大干部职工,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东“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发挥“走在前、挑大梁”作用,推动集团公司在鲁高质量发展,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大唐力
一季度,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鸭溪电厂以“起步即冲刺、开局即决战”的精神状态,强化燃煤管理,优化设备运行,不断筑牢安全防线,1至3月实现发电量17.62亿千瓦时,同比超发6500万千瓦时,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燃煤管理强基固本。鸭溪电厂坚持“买合适的煤,发正确的电;用同样的煤,发更
芬兰政府4月1日宣布,随着该国两家能源公司逐步关停所有燃煤电厂,今年春季芬兰将全面停止在能源生产中使用煤炭。芬兰政府发布公报说,此举是芬兰能源转型的关键一步,比法定期限提前了4年。基于化石燃料的能源生产今后将被低碳、清洁、可再生的方案替代,芬兰将迎来更加稳定、可持续和气候友好的能源
云南能源监管办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过程监管部署要求,持续健全完善重大能源工程项目清单,聚焦能源电力保障关键着力点,紧盯云南“十四五”新建煤电项目建设,从项目纳规、核准、开工、建设等多环节全流程开展监管,全面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督导协调制约因素化解,全力护航云南“十
4月1日,百色2×660MW清洁高效煤电项目第一批辅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总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玖拾捌万元整(112980000.00);第二中标候选人:浙江天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总价:人民币壹亿壹仟贰佰陆拾叁万元整(112630
为推动煤电行业向清洁高效、灵活调节方向转型,近期,华东能源监管局组织召开上海市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专题会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及各发电企业代表参会。与会各发电企业汇报了机组灵活性改造进展、技术路径及面临的困难,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结合电网运行需求,提出改造时序和闭环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河南发改委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工作。申报类型包括实施煤电机组宽负荷高效改造、快速爬坡能力提升改造等,主要包括煤电机组锅炉升参数改造,汽轮机通流改造,发电机改造,控制监测系统改造,换热器、水泵、风机
三峡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6×66万千瓦煤电项目一次、送、引风机设备采购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第1名:中国电建集团透平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4,968,000.00元,质量:符合要求/合格,工期/交货期/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陕西能源3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王琛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董事会同意聘任
1.招标条件新天绿能抚宁燃气电厂项目已经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冀发改外资【2024】644号,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现已具备招标条件,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新天智慧能源(秦皇岛抚宁)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委托,对本项目所需施工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
过去几十年,天然气发电在中国电力版图中不处于核心位置。随着新能源的快速发展和灵活性资源的亟需,气电能否迎来爆发式增长?(来源:能源新媒文/本刊记者范珊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天然气发电产业经历了三十年持续发展,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受制于气源供应、燃料成本、电价政策等多种
近日,珠海电厂成功实现对外供热流量的AI算法模型指令控制,成为珠海电厂推进智能化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也标志着国内首次将AI技术成功应用于发电厂设备控制。珠海电厂原控制设备易受电力调度、热网压力、环境温度、天然气热值等多因素影响,监盘人员需24小时全程监控并根据经验进行手动操作,既耗时又存
3月18日15时58分,浙江省今年首个投产的“千项万亿”火电机组——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燃机搬迁改造项目4号机组通过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各项参数指标优良,各系统运行稳定。至此,该项目2台机组全面建成投产,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目标任务,有力支撑了浙江经济大省的能源增长需求。浙能集团党委书记、
最近,江苏省省发改委印发《关于优化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实行分类标杆电价,此举为江苏天然气发电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国网江苏电力在能源领域的布局与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天然气发电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利用方式,在优化能源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潼南天然气发电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详情如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潼南天然气发电项目核准内容变更的批复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变更重庆华电潼南一期2×500MW级气电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潼发改文〔2025〕17号)收悉。我委于2023年
2月25日14时06分,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公司燃机搬迁改造项目传来喜讯,项目4号机组首次并网一次成功,机组各系统参数正常,主辅设备运行稳定,为日后实现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奠定有力基础。浙能镇电燃机搬迁改造项目属于浙江省“绿保稳”工程重大项目计划、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总投资约23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12月、2025年1月上海电网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费最终结果,详情如下:
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评估,美国将在2025年退役12.3吉瓦(GW)的发电能力,与2024年相比,退役量增加了65%。2024年美国电网退役了7.5吉瓦的发电能力,这是自2011年以来退役发电能力最少的一年。计划退役的发电能力中,煤炭发电能力占最大比例(66%),其次是天然气(21%)。(来源:国际能源小数据作者:
改善能源结构,落实能源保供。日前,中国电建集团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程公司)承建的西南地区最大天然气清洁能源电厂项目——华能重庆两江燃机二期项目3号机组并网发电,为后续满负荷运行和投产筑牢基础。重庆两江燃机二期项目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碳达峰碳中和联合行动重大能源项目,投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大唐青岛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召开。项目可研开展外部审查工作,标志着大唐青岛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该项目位于胶州湾大桥青岛登陆点东南侧装机,规模为4台9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一期建设2台燃机+2台汽机,单机容量340.08MW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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