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2月11日,鄂尔多斯人大发布《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指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绿色氢氨醇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绿氢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可再生能源制氢、绿氢长输管道、绿氢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负责绿氢长输管道保护工作;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等。
原文如下:
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11月1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五)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管控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布局,绿色氢氨醇产业园区规划布局,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相关工作,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九)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包含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绿氢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可再生能源制氢、绿氢长输管道、绿氢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负责绿氢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化学实验室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三)海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出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进出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合格评定。
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明确部门时,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配套和附属设施等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更新、改造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第十四条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划定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将安全控制线报送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满足园区需要的公用工程以及辅助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整改查出的问题隐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定期评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一)落实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装置工艺开发、规划设计、装置开车与停车、生产运行、检修与维修、变更、废弃处置、应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业过程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选择适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危害进行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
(三)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定期评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的责任与要求;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岗位安全能力标准,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评估劳务派遣人员履职能力。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师带徒和在职教育机制。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自动化仪表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和安全控制。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培训、使用、控制、修订以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技术规程和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核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和应急处置卡要求、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生产运行阶段的装置开停车、非计划检维修、操作参数异常、非正常操作或者设备设施故障以及其他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情况等异常工况的处置程序,岗位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异常工况识别与处置能力培训、异常工况处置演练,建立完善岗位操作人员紧急停车、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管理:
(一)建立设备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设计、采购、安装、运行维护、检验和测试、预防性维护、缺陷管理、泄漏管理、数据库管理等要求;
(二)建立设备设施检修维修规程、巡回检查制度和预防性维护管理程序,对设备设施缺陷的辨识、分析、报告、处理进行管理,对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实施管理;
(三)建立设备设施数据库,将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文件、档案、信息、数据等纳入数据库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一)定期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易泄漏部位进行检测,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排查,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应当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
(四)不得在毒性程度极度危害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带压作业;
(五)不得在易燃易爆、高压蒸汽等管线上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
第二十六条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置控制、报警、联锁安全仪表系统:
(一)根据安全仪表系统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按照安全技术文件设计和实现安全仪表功能,制定安装调试和联合确认计划、维护计划和规程;
(二)制定过程报警管理制度,加强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自动控制的投用率,设计和设置有毒有害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当由危险化学品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交叉作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同一危险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承包商资质管理,明确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承包商管理流程、承包商选择、安全协议、入厂(场)管理、教育培训、开工准备、施工安全、考核评价等要求;
(二)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强化作业现场和作业活动安全监督检查;
(三)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禁止检维修作业;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对承包商的包保责任制,签订责任状,考核包保责任落实情况并强化履职考核。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实施变更申请、风险评估与告知、制定管控措施、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等变更管理程序,建立变更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采购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当将其样品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鉴定结果报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和属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管理该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标志,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核对。
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单独存放,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账本管理制度。
大型油气存储基地应当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雷电预警等系统和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中小油气储存单位应当配备气体检测、紧急切断和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应当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资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使用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落实管道定期检测、维护、检修、更新以及日常巡查等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处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倾倒、丢弃和随意堆放。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和随意堆放。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储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事故事件性质、起因物、伤害部位、伤害方式、环境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要素。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指挥职责和运行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普查,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化工园区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演练评估。
第四十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市、旗区人民政府以及化工园区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或者整合本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实行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
化工园区所在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化工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应急联勤联训联战机制。
鼓励、支持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不得拖延、推诿。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五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监管,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危险化学品单位、化工园区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有关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厂区内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运输企业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建的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由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由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中试项目,由科研机构、技术研发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抽样检测;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三)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四)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五)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六)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七)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并作好书面记录。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采取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以及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或者个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评价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满足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十一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监督,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技术交底,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而开展检维修作业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未实施变更管理程序,未建立变更管理台账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其生产、采购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送至有关鉴定机构进行物理危险性、毒性和环境危害性鉴定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市、旗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0日,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中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科院”)牵头承担的“高效分布式制氢集成技术的基础科学及工程问题”研究项目顺利通过基金委组织的结题验收,研究成果为我国制氢领域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了重要支撑。该项目聚焦电解水制氢与天然气现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期在第四届中国国际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展览会现场,杰宁科技与国家能源集团联合参展,杰宁科技并展出全球首款“可换氢”重卡!这款重卡采用可更换式车载系统,单次换氢仅需5分钟,续航里程突破500公里,补能效率媲美传统燃油车,彻底打破氢能重卡续航焦虑。更值得一提的是,配套的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7日,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内蒙古华电乌拉特前旗47万千瓦风光制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招标公告。根据招标公告,内蒙古华电乌拉特前旗47万千瓦风光制氢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项目总装机规模为350MW风电+120MW光伏+15%/3h电化学储能,年电解水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君正清洁能源(阿拉善)有限公司绿氢制60万吨/年绿色液氨示范项目(一期5万吨/年)获备案。该项目以可再生电力电解水制氢后进行绿色甲醇和绿色合成氨的生产,属于可再生能源化工利用工艺路线。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总规模6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项目分二期建设,本期建设5万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中能建氢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刘大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氢能人发挥我们的特长,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快速转型、技术迭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氢能的工程应用方面,可以说我们的经验领先全球。”我国首个工厂化海水直接制氢科研项目在青岛建成试运行、国内首个百千瓦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日前,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与江苏富仕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建设绿氢智慧能源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5万吨绿氢、60万吨绿色甲醇和40万吨绿氨项目。据了解,该绿氢智慧能源一体化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62亿元,主要生产绿氢、绿色甲醇和绿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有关于高温气冷堆耦合光伏电解制氢项目中光伏电解水制氢研究采购公告。根据中核能源“揭榜挂帅”项目《高温气冷堆供热项目与光伏电解制氢项目耦合发展》项目的研究任务要求,针对光伏电解水制氢应用技术和需求,拟采购《高温气冷堆耦合光伏电解制氢
如果汽油变成不到3元/升,你还会对电车情有独钟吗?面对汽油价格的波动,很多人都在期待着汽车市场能出现一匹黑马,既有强劲的动力支撑,又能真正把价格打下来。当下,电能、氢能、甲醇等被视为极具潜力的汽车燃料,许多车友认为“电”时代只是过渡,氢能源又实在遥远,都不是大家期盼的最佳燃料。今天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7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度第20批集中招标公告,针对江西核电棉船风电配套制氢储能项目中的PEM电解水制氢设备进行重新招标,投标截止时间为4月28日。此次招标标段为棉船风电配套制氢储能项目PEM电解水制氢设备,招标范围为新购1套100Nm/h的PEM制氢成套装置,成套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天芮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芮科技”)完成数千万元天使轮融资。本轮融资由永鑫方舟领投,清新资本、某上市公司产业方跟投。本次融资将助力天芮科技快速启动、组建团队、推出产品及开拓市场等。天芮科技成立于2024年,位于南通经济开发区,致力于成为电解水制氢设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2日,中化商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采购人)的委托,就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200万千瓦风电制绿氢50万吨绿色甲醇示范项目电解水制氢厂(一期)项目T+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磋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0日,国华投资宁夏分公司清水营制氢厂累计产氢量突破400吨,继3月份单月产量历史新高的基础上清水营制氢厂是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双碳目标”号召的重要实践,也是在可再生氢耦合煤化工领域的首次尝试。该厂制氢规模15000标方/小时,配备16台碱性电解槽以及4套气液分离、纯化装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7日,鄂托克前旗250MW光伏制氢项目通过各类专项验收,成功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获取该项资质后,该项目已全面具备氢气充装及对外销售资格,标志着项目已具备运营能力,实现了“建设”到“运营”的重大跨越。该项目毗邻宁东国家级化工园区,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批风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在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及众多官员见证下,香港特区政府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引进办OASES)举办重点企业签约仪式,发布了新一批重点企业在香港设立或扩展其业务。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见证签约仪式。他致辞时表示,重点企业为香港带来投资、就业机会和科技
近日,南非政府正式批准并启动实施《南非可再生能源总体规划》,该规划明确规定,至2030年前,每年需新增至少3GW、至多5GW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该规划在短期内将以太阳能、风能及电池储能为当前重点,旨在构建低碳、可靠且经济可负担的能源体系。南非政府将SAREM定义为“动态发展”的文件,未来将根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君正清洁能源(阿拉善)有限公司绿氢制60万吨/年绿色液氨示范项目(一期5万吨/年)获备案。该项目以可再生电力电解水制氢后进行绿色甲醇和绿色合成氨的生产,属于可再生能源化工利用工艺路线。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总规模60万吨/年合成氨装置,项目分二期建设,本期建设5万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雄韬股份海外氢能事业部VisionOneEnergy与德国知名工业服务商达成战略合作,成功签署首台63kW燃料电池模块供应协议。项目交付的A1H型号电堆集成了多项创新技术:低压运行设计:阴极工作压力控制在85kPa,和非低压运行相比降低系统能耗12%;高活性催化剂层:低压状况下实现1.8A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中能建氢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刘大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的氢能人发挥我们的特长,在短短几年时间里通过快速转型、技术迭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氢能的工程应用方面,可以说我们的经验领先全球。”我国首个工厂化海水直接制氢科研项目在青岛建成试运行、国内首个百千瓦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日前,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与江苏富仕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建设绿氢智慧能源一体化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5万吨绿氢、60万吨绿色甲醇和40万吨绿氨项目。据了解,该绿氢智慧能源一体化示范项目计划总投资62亿元,主要生产绿氢、绿色甲醇和绿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晶科能源与印度知名开发商及承包商ACME集团正式签署阿曼487.5MW光伏制氢项目N型TOPCon组件独家供货协议。此次签约的阿曼绿电制氢项目位于阿曼杜库姆经济特区,项目一期工程预计每年可产出10万吨绿色氨。后续将扩大规模,年产量有望增至120万吨。作为晶科能源在阿曼地区中标的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发布《锡林郭勒盟关于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谋划布局重力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储能等项目。依托绿电氢氨醇装备市场,进一步引进制氢电源、氢能储运加等装备制造项目,做全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链。依托绿电资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7日,北京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潮科在北京会见北京海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磊一行,双方就新能源及绿氢领域深入合作进行座谈交流。会上,双方就各自企业发展及绿氢领域业务布局进行了介绍,并围绕新能源及绿氢领域深入合作展开充分交流。双方一致表示,海望氢能在氢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11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盐城市大丰港光氢储综合能源及南港制氢站及加氢站配套货物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中天华氢有限公司2170.9万元中标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在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及众多官员见证下,香港特区政府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引进办OASES)举办重点企业签约仪式,发布了新一批重点企业在香港设立或扩展其业务。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见证签约仪式。他致辞时表示,重点企业为香港带来投资、就业机会和科技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中创氢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胡巧灵,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由厦门中环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股。经营范围含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型膜材料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据天眼查APP显示,3月20日,广州钜晨氢能有限公司在广州市黄埔区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控股股东为肇庆市诚安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氢能技术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等。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中国华电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内蒙古华电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撬装加氢站设备采购招标公示。据了解,该项目为加氢与充电、换电合建站(换电设备为预留),加氢站总储氢量为2693.75kg,等级为三级加氢充电、换电合建站。加氢部分设计规模为3000kg/d,每天工作12小时,充电能力为201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了《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氢能作为一种来源丰富、绿色低碳、应用广泛的二次能源,在未来能源体系中,是推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和促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27日,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通过财政补助、金融支持等手段,促进南充市氢能产业快速发展。《措施》针对加氢(醇)站、氢能装备及零部件、氢能应用、制氢项目、氢能储运、研发创新、产业链配套、金融赋能、氢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集团”)发布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为建设广州国际氢能产业园制氢项目的公告,恒运集团以总投资不超过35,326万元建设该项目。公告显示,广州恒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首期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上海氢锐科技有限公司与液空厚普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围绕制氢加氢一体化站的要求为市场提供更经济更优质的产品和方案并努力推动制氢用氢的成本下降。据悉,液空厚普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液空厚普)是由法国液化空气集团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共同组建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8日中午,能源央企集体“出手”!国务院国资委发声,全力支持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断加大增持回购力度。中国华能启动股票增持,旗下内蒙华电已公告进展;中国石油、中国石化控股股东也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大手笔增持A股及H股。此外,多家上市企业也相继公布增持计划。中国华能启动增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内蒙古通辽市100万吨/年液化天然气及应急储气调峰项目开工,该项目由新疆巨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达27亿元,选址通辽市承接产业转移开发区科左后旗园区,主要建设一座产能为100万吨/年、加工天然气能力为480万方/日的液化天然气工厂。同时在通辽市范围内配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