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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正如习主席所述——“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近年来环保并购行业进入迸发期,各大上市公司和大型国企争先恐后地在“跑马圈地”,部分项目甚至在一个月内便达成交易。而基于此类项目需要严格的资质要求,故大多医废/危废企业都藉此要求当地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保证长久稳定收益。因此,如特许经营权失效或失去独占性,将会导致该项目大幅贬值。为此,本文就医废/危废特许经营项目并购要点进行浅述。
一、审查项目公司是否有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
首先,建议收购方在并购医废/危废特许经营权项目前,应当关注权利的取得来源。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从上可见,医废/危废特许经营权项目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而往往在实践中,有部分企业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即以“转包”、“承包经营”等名义,将其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至第三方,其行为实质属于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存在随时被政府收回权利的重大风险。
二、审查特许经营权合同核心条款是否齐备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六)监测评估;(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九)履约担保;(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十五)违约责任;(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实践中,大部分特许经营权合同均与上述规定的合同体例大同小异,此处不再赘述。但除了重点关注特许经营范围及违约责任以外,建议收购方应当留意以下几点合同内是否有明确约定——
(1)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
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人民法院在对此问题进行认定时,往往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作为判定依据,在无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权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具有排他性的经营权,则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不具有排他性经营权的风险。
(2)调价机制
在投入项目前,各方均会对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的收益进行测算,以保证特许经营者“保本微利”。但往往由于政策要求,例如环保要求提高等,则意味着特许经营者需要额外投资进行改扩建或改变工艺。故此,建议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明确调价机制,例如约定常规调价(如3年1调)和非常规调价(成本超过10%即调整),以保证其合理收益。
(3)合同解除/终止后的补偿
不少特许经营合同,仅约定了赔偿特许经营者实际/直接损失,但鉴于“举证难”,建议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中明确合同解除/终止后的补偿公式。
三、审查危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是否符合经营需求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上述内容是取得危废/医废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作为收购方,仅停留于证件主体和期限等此类形式审查是远不足够的,建议仍需在以下方面对经营许可证进行实质审查——
(1)经营方式和经营类别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可见,如该证件经营方式只有“收集”,则意味着其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收集工作,具有局限性。因此,建议收购前查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了解该企业可以从事哪类危废/医废的收集处置工作,例如医废企业则应具备HW01的经营类别:

(2)经营规模
经营规模,简而言之即项目公司日均可处置多少吨危废/医废,其直接影响股权收购价值。而且,建议同时查阅项目公司交予政府部门的转移联单、月报表等,审查其是否有超规模经营的情形。此外,如存在改变工艺、增加经营类别、改扩建、年经营规模超20%的情形,则应重新申请危废/医废经营许可证。
四、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具有禁止性规定
虽然,目前法律并未对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都是以特许经营权合同是否有约束性规定作为判定依据。但是,在合同也没有约束性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其可以擅自进行股权转让?
对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受让主体是否具备运营条件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可见,从事特许经营权项目,竞标者需要具备足够的运营能力,政府往往也会在招标文件中设定评分条件,以确保中标人可以适格履行项目。
实践中,为隔离项目风险,中标者一般会成立项目公司,由政府方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进行运营。但是,项目公司本身只是一个载体,政府方考察的是背后运营项目公司的股东,因此在更换新股东后如项目公司不具备运营条件,则存在被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2)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政府方书面同意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据此,即使股权转让事项无法单独取得政府方的审批同意,建议也将股权转让事宜作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由向政府方请示审批,以避免日后被认定为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
五、审查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
建议收购方在收购前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对项目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其中股权方面则需要委托律师前往中国人民银行调取项目公司的企业征信报告,并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其设立至今的工商内档,以确保公司股权没有质押等权利限制。
同时,基于医废/危废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建议可让原股东保留部分股权,并设定其股权锁定期及考核期(一般三至五年),由原股东和新股东就项目公司未来几年的净利润进行对赌,从而进行估值调整。
六、审查项目公司是否具有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环保行业,除了日常经营收益以外,项目公司对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依赖性极强,政策优惠力度将直接影响收益。税收优惠除了我们日常耳濡目染的“高新企业”以外,更需要关注的是其他特殊行业的税收优惠。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按优惠目录享受高达70%-10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七、审查项目公司报建手续及资产负债情况
建议收购前要求项目公司提供立项批复、环评报告、环保验收批复、竣工验收等材料,以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同时,建议要求项目公司提供近三年审计报告、十大经营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设备购置发票等资料,全面了解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八、审查项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建议通过审查项目公司危废/医废转移联单、月报表等材料,确认其是否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内从事业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疫情期间更有部分政策规定医废“日产日清”,因此需要了解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否达标,处置能力是否足够,是否存在违规委外处置等情况,以防止违规风险。
九、了解项目的收益模式
各类危废/医废项目虽属同一行业,但却因处置工艺、利用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收益情况。例如以焚烧方式处置,即可利用其发电获取收益;以“湿法工艺”处置,即可从中提炼金属另行获益。因此,了解危废/医废背后的资源利用、盈利逻辑,同样尤为重要。
十、审查项目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建议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项目公司自行披露、政府部门调查等方式多维度进行调查,务求全面真实了解项目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并以访谈提纲的方式要求项目公司披露发生原因以及处理情况。如发现环保处罚,则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前往当地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罚情况,同时收集近三年的环境检测及监测报告,充分了解处罚原因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作者:卢国曦 执业律师,工作单位: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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