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草案共9章77条,坚持把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际情况,既对解决问题涉及的关键性制度和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又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原则,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国家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二是保障公平竞争。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三是改善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四是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五是注重规范引导。对发挥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民营经济组织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从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体制机制,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规定。六是优化服务保障。建立畅通有效政企沟通机制,落实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听取意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多头执法,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七是加强权益保护。规范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要求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围绕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强化预算管理,有针对性细化支付账款规定,设置账款拖欠协商调解处置程序等。八是强化法律责任。针对不同违法主体和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强化刚性约束。
今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牵头组建了由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工作。工作专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梳理问题,组织专家研究,分赴地方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深入论证,数易其稿,之后送53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工作专班对各方面提出的近千条意见,逐条研究、吸收采纳,再行组织专家论证,与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协调,修改形成草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工作专班对标全会精神,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体现,是开门立法的又一次重大实践,能够更好地回应关切,凝聚共识,对提高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质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公众可通过登录网站专栏、发送电子邮件或者寄递纸质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国家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第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国家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工商业联合会发挥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参与评选表彰,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十六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统筹研究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发布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引导民营经济投资重点领域。
民营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国家战略方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享受国家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和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激励约束作用,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符合贷款业务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动产和权利质押登记、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资信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增强信贷供给、贷款周期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提供便利。
支持征信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征信服务,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优化民营经济组织的评级方法,增加信用评级有效供给。
第四章 科技创新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战略需要、行业发展趋势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共性基础技术和前沿交叉技术,鼓励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引导非营利性基金依法资助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第二十九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基础设施、技术验证、标准规范、质量认证、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示范应用等方面的服务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投资过程中基于商业规则自愿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惩处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 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用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机关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支持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风险防范管理,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八条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工会等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和活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在企业民主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组织文化。
第四十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收支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收支,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防止财务造假。
第四十一条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扩大吸纳就业、完善工资分配制度等,促进员工共享发展成果。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急救灾等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海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习俗和文化传统,维护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在工作交往中,应当遵规守纪,保持清正廉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标准、条件和申请程序等,高效便利办理涉企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创业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务,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转型为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符合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搭建用工和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培养高层次及紧缺人才提供支持。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条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轻重程度等采取适度的惩戒措施。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六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征收、征用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六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
第六十二条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异地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第六十三条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以及国家机关实施的强制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查有关申诉、控告。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 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异地执法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采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表彰荣誉、优惠政策等的,应当撤回已获表彰荣誉、取消享受的政策待遇,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民营经济组织涉及外商投资的,同时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董事长高纪凡在全国两会江苏代表团参与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高度赞同“两高”报告,并结合民营企业代表的履职实践提出三点建议。高纪凡说,3月8日,现场聆听“两高”工作报告,深切感受到了“两高”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电气化是能源结构调整、社会绿色发展及各种未来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而低压电器则是实现电气化不可或缺的一环。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胡成中接受中能传媒记者专访,畅谈了他对推动我国低压电器行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见解与思考。中能传媒:近年来,伴随着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3月1日,央视、新华社、澎湃新闻、新华日报等中央、省级媒体、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组成的采访团共计20余人走进天合光能常州总部,对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董事长高纪凡进行联合采访,高纪凡围绕代表履职、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战略升级等议题与众多媒体深入交流。高纪凡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5日下午在参加他所在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经济大省要挑大梁,江苏要把握好挑大梁的着力点,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上打头阵,在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上勇争先,在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上走在前,在促进全体人民共
2025年3月4日、5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陆续开幕。北极星梳理发现,其中光伏界代表共有9人,主要围绕光伏产品出口、光伏技术创新、“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等多个方面建言献策。部分代表委员相关建议及提案见下: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加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月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查《关于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如下:一、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一年来,面对外部压力加大、内部困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3月3日上午,出席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董事长兼CEO高纪凡,肩负着江苏人民和光伏行业的信任与重托,在春天里启程,乘坐“复兴号”列车赴京,向大会报到。一年来,高纪凡牢记总书记的嘱托,实现了光伏科学与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跃升。实验室新大楼于去年7月启用,面积扩大了
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12月13日在京召开,研究部署2025年发展改革重点任务。会议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加快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详情如下:12月13日,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12月13日,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梳理总结2024年以来发展改革工作的新进
北极星储能网讯: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及“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之后,12月13日召开的国家发改委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25年发展改革重点任务,其中也提到:大力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此外,12月4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装备及供应链分会会同电力装备企业发布《强化电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2月11日至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总结2024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5年经济工作。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总结讲话,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好明年经济工作提出要求。在会议明确的2025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中,综合
在当下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进程中,尽管相关政策已明确赋予增量配电网与电网公司同等的公共电网主体地位,但在实际执行环节,这一政策精神的落地情况却差强人意。增量配电网在诸多方面未能真正彰显其电网身份,常被当作普通用户对待,尤其在调度权、电源接入权以及合理收入权等核心领域问题突出,亟
4月8日,世界首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量子电流传感器在昆柳龙直流工程柳州换流站投入运行超过72小时,标志着我国电力领域首个量子传感技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取得重大突破。依托量子特性,这套传感器可以在-40摄氏度至+85摄氏度极端环境下,实现从毫安级到10千安级的超宽量程覆盖,成功将量子精密测
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4月7日~4月11日的一周电网项目动态。黑龙江绥棱变电站3月31日,黑龙江省首座新型220千伏智能变电站——绥棱变电站投运,该站的投运结束了绥棱县电网没有220千伏电源点的历史,缩短了当地66千伏网架供电半径,减轻了周边变电站的供电压力,提升了地区电网运行安全水平。作为国家电
针对全国大范围极端天气,国家电网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设备管理部门统筹调配抢修力量物资,全力以赴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截至13日9时,共投入9.4万人、2.2万台车辆开展应急响应,配置发电机9417台、发电车2412台。目前本轮大风强对流天气主要影响的20个省份主网总体运行平稳。在保障民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中国南方电网官方网站“公司领导”一栏最新信息显示,贺晓柏现已担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此前,贺晓柏担任南方电网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历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策划部副主任、企业管理部主任、政策研究部(全面深化改革办公室)总经理兼中国南方
4月11日上午,国网冀北电力全面启动极端天气防范应对工作,万余名干部职工到岗到位,迅速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全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目前,国网冀北电力已集结主网应急抢修队伍55支、配网抢修队伍497支、应急救援基干分队56支,应急抢修人员5256人全员待命。同时,76台发电车、520台发电机、257
根据中央气象台预报和中国电科院数值天气预报中心预测,4月10~13日,全国大部地区将有一次大风、降温、暴雪、暴雨并伴随强对流的复合性灾害天气过程。4月9日15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发布大风、强对流黄色预警,要求相关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据了解,此次复合性灾害天气过程是受高空冷涡快速南下后引
2024年,我国电网投资额创下新高,历史性突破6000亿元,同时国家电网建成投运3项特高压工程,累计建成“22交16直”38项特高压工程。同时据中电联统计与数据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2025年,我国电网总投资将再创新高,预计突破8000亿元。上下滑动查看全部随着国家高度重视智能电网建设,以及一系列政策加
自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发布以来,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历经十年探索。我国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始终面临政策破冰、顶层设计和技术攻关的多重挑战,需兼顾电网运行的物理规律、市场运营的经济规律,以点带面式改革的难度与复杂度极高
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政策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探索,短期内可帮助企业降本增效,长期有助于能源结构优化。在中美贸易冲突背景下,释放“假日经济”新活力,可以为省内企业提供一定缓冲空间,提振信心,化解压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来源:微信公众号“鄂电价格”)一、新政策出台背景从电力供应来看
2025年浙江零售用户每月的零售电价与当月市场48点零售分时参考电价有关,也与自身当月48点负荷电量有关。(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这两组量价之间的加权均值为该用户当月的零售参考电价,而最终的零售电价以此为基础,结合具体的零售套餐来形成。零售套餐方面有浮动、固定和分成三种形式,不
近日,国家电网系统首座500千伏数字化变电站——安徽合肥肥东500千伏长临河变电站升级建成。该变电站搭载“数字化长临河变”系统,具备主辅设备监测、设备状态智能分析、数据对比分析、数据趋势分析、班组作业管理、三位全站监视及故障联动检查等6大类功能。变电站发展历经几个阶段,最初的传统变电站
电力商品的到户成本用户为一度电所支付的价格,包含三部分成本,分别为生产成本、输电成本和配电成本。(来源:微信公众号“黄师傅说电”)输电和配电成本归属于当地垄断的输电企业(TSO)和配电企业(DSO),在我国大部分用户的输配电企业为统一的电网公司,部分由增量配电网公司供电的用户实际才会区
9月20日,河南许继电气装备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廷华,注册成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集装箱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许继电气全资持股。
近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了《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第六批)》,经企业申报、市州推荐、信用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程序,确定了《湖南省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第六批)》。
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自治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宁工信规发〔2022〕4号)和《自治区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3〕5号)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申报、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8月5日,《财富》发布最新世界500强排行榜。2024年,中国(含台湾地区)共有133家公司上榜,比去年减少9家。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了世界500强企业中有关输配电领域企业共28家。其中,国家电网公司位列世界第三,营收达到545947.5百万美元;南方电网排在世界第78名,营收118813.5百万美元。华润集团排在世
7月18日,据产权交易平台披露,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48.05%股权挂牌转让,转让方为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底价为920.09万元,信息披露起止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4日。资料显示,转让标的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1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变压器、电抗器、组合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截至2024年7月16日,已有多家输配电相关上市公司发布了2024年上半年业绩预告。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其中36家企业的预告内容如下。其中,超过一半以上的企业业绩预增,目前已公布的企业仅有部分企业业绩预亏.随着新一轮特高压电网建设的加速推进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深入,由于电
上交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终止对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蓝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核的决定。日前,格蓝若和保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上交所提交了《武汉格蓝若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和《海通证券股
1月19日,南瑞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2024年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集团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四届四次职代会暨202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 邮箱: | |
| 所在地区: | |
| 行业类别: | |
| 工作经验: | |
| 学历: | |
| 公司名称: |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
扫码下载APP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