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破除重整的管辖、申请和审查工作流程,同时也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法〔2024〕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
现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自2012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在拯救困境上市公司,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破产重整案件日益增多、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变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稳定和扩大就业容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月8日在北京召开工作座谈会,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讨论,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原则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事关资本市场的风险化解和健康发展,事关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妥善处理社会公平与重整效率、企业拯救与市场出清、司法主导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审理中应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1.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原则。破产重整案件审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将法律规则适用与国家监管政策目标实现相结合,将个案风险化解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相结合,切实防止风险外溢。强化与证券监管部门的协作,切实防范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恶意炒作、干扰市场秩序以及实施证券欺诈等行为,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依法公正审理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又要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规避市场出清以及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冲突。
3.提高重整质效原则。充分发挥重整制度拯救功能作用,引导管理人、上市公司深入分析陷入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且无法变更或者依法变更后仍执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宣告破产清算。
4.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维稳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重整上市公司及其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刑民统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案件管辖既要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也要有利于债务风险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要依法防范当事人为选择管辖法院而临时改变管辖连接点的行为。
5.案件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三、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及审查
会议认为,要全面准确理解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支持尚有拯救希望的危困上市公司及时通过重整程序化解风险,切实防止重整程序空转,损害债权人、投资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
6.申请主体。上市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债权人、单独或者合计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7.申请材料的提交。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
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交经股东会表决同意的证明材料,以及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
债权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应当提供其已经通知上市公司的有关证据。
8.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上市公司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者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具备重整事由、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听证。涉及证券监管事项的,应当听取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9.协同联动机制。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将所出具的维稳预案以及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已签署或者达成的有关债权调整、重整投资等协议一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应当就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等事项向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
(1)上市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
(2)根据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情况,上市公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四、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保密和披露
会议认为,破产重整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和信息披露工作。
10.防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以及人民法院因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案件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及时撤换。
11.信息披露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法律法规、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相关主体应当及时配合。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应将其知悉的涉及管理人职责的信息披露事项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有效保障债权人、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重要财务资料、评估报告,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其成员、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主体名称及成员等信息。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如果有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并披露。
五、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
会议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是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是重整拯救功能得以实现的基础。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内容应当依法合规,有利于实质性化解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效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13.重整进展的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当分阶段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债务人财产的接管和调查情况、债务人财产评估、审计情况,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进展等涉及重整的重大事项,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重整计划草案发表意见。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14.重整计划草案总体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经营方案涉及盈利预测的,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前景、行业周期、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不得随意夸大。
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格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批重整计划草案时,应重点审查重整计划内容以及重整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定,必要时可以征求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
15.债务清偿安排。债务清偿方案应当明确、可行,不得以明显无法执行或者难以变现的方式清偿债务。采取成立信托计划方式清偿的,应当明确信托财产范围、受托人职责以及信托期限。采取以股抵债方式清偿的,应当重点说明以股抵债价格是否客观反映公司股票的公允市价以及据此计算的债务清偿率是否合理。
债务人继续保留担保物的,应当确保担保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现值获得全额清偿,不足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如果对该担保债权分期清偿的,应当就延期清偿的利息确定合理利率,且担保债权人在清偿期限内可以优先于就该担保物新设立担保权的债权人获得清偿。担保财产价值应当结合担保物未来使用方式和目的进行评估,不得简单按照清算价值确定。
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应充分考虑可能需赔付投资者的金额,并在清偿方案中作出安排。人民法院可以就预估的损害赔偿金额征询投资者保护机构意见。
16.出资人权益调整。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因违法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原有股权作相应调整。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17.重整投资人。拟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源和能力,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明确拟引入的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等内容。重整投资人认购股份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对价,并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办理股票登记过户手续。
18.出资人组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置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召开股东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方式。
表决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的,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表决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表决结果时,应当分别说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19.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的,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未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交易安排和转股权作特别约定的,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召集持有人会议,就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交易安排和转股权行使期限作出决议。考虑到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需要,交易期间不应晚于转股权行使期间,转股权行使期间的截止日不应晚于债权申报截止日。关于可转债的债权金额计算,应以票面金额加上到期利息进行确定。
20.探索引入财务顾问。为有效提高上市公司重整质效,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并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管理人、上市公司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研究分析破产重整相关活动可能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2)接受管理人或者上市公司的委托,进行重整融资筹划,帮助引入增量资金;
(3)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财产变价、权益调整、转增除权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督促管理人及相关各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勤勉尽责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未勤勉尽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上市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存在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给债权人、上市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在聘用上述机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六、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会议认为,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对于最终实现重整目标,拯救企业至关重要。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职,督促债务人及相关各方主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确保债务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的落实。
22.重整计划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均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重整计划中相关事项构成公开承诺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对业绩补偿承诺,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变更。
23.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和责任后果。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定期向人民法院、债权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重整计划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尚未完成的,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重整投资人未按投资协议或者重整计划相关约定履行义务,管理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计划变更未表决通过或者不能形成决议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4.重整完毕。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以及期限应当明确、清晰、合理,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以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应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实施完毕。
管理人或者上市公司等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
会议认为,资本市场透明度高、规范性强、牵涉利益广,应加强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会商协调,防范相关方通过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25.重大事项通报机制。重整程序中,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实施前述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
人民法院发现管理人、重整投资人、财务顾问等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现相关方提交的材料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逐级层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八、庭外重组及关联方破产
会议认为,优化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可以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有效提升破产重整质效。对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破产重整,既要充分利用重整制度优势实现上市公司整体风险化解,又要避免关联方逃废债务、侵害上市公司以及债权人合法利益。
26.庭外重组。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重组谈判,签署或者达成债权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协议的,应当符合本纪要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要求,并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上市公司关联方破产。上市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时,不得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源清偿债务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破产的,不得导致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等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破产申请受理及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征求上市公司属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意见。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破产重整,将导致上市公司无具体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子公司破产重整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聘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就资产定价公允性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专业意见。
28.上市公司与关联公司协同重整。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关联公司重整进行协调审理的,应当坚持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明确区分和界定各公司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各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抵销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同重整确有必要集中管辖的,相关法院应当提前沟通协调,并将沟通结果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清偿债务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该关联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包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上市公司不得为该子公司清偿债务。
九、退市公司重整
会议认为,退市公司具有公众公司的一般特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破产重整案件中,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维护各方主体合法利益,确保案件审理依法有序稳妥推进。
29.退市公司重整。人民法院在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防控,依法严格审查债务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退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人民法院应当做好案件办理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退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强协作,必要时可以专门会商。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5年4月10日,第13届储能国际峰会暨展览会(ESIE2025)在首都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启幕。峰会同期,行业风向标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发布了《储能产业研究白皮书2025》及2024年度中国储能企业出货量系列榜单。2024年度,在中国储能PCS提供商国内市场排名中,科华数能再次位列榜首,蝉联排名第一!这一佳
2025年4月10日,由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主办的第十三届储能国际峰会暨展览会(ESIE2025)在北京#xB7;首都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召开。同期重磅发布了2024年度中国储能企业系列榜单,40余家企业入围榜单,宁德时代、双登、科华数能、阳光电源、中车株洲所、奇
北极星储能网讯:前不久,业内沉寂许久的某家储能企业推出了惊爆价0.486元/Wh的工商业储能产品,引发了行业热议。综合各环节BOM成本来看,这个价格或许已经跌穿了企业生存底线。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前期,储能降本一直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尤其对于真正有需求的业主方或投资方来说,成本快速下降意味着储
4月2日,自特朗普关税对等政策出台以来,引发全球关贸海啸。这一被视为美国历史上第三次向全球发动的贸易“战争”,不仅在商品贸易,也在金融、资本乃至技术层面影响全球市场。而这其中,电动汽车产业链便是关键一环。对于电动汽车产业链的关贸敌视,不仅是因为其从拜登时期便层层叠加关税壁垒,到特朗
2025年4月7日-9日,第50届中东迪拜国际电力、照明及新能源展览会(MiddleEastEnergyDubai2025)在阿联酋迪拜世界贸易中心开幕,这也成为中国储能企业展示创新技术与产品的舞台。作为全球领先的储能全方位解决方案服务商惠州市德赛电池有限公司携自研储能电芯、工商业储能系统、户用储能等全系列产品亮
两部委136号文发布之后,在储能市场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这对储能来说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希望。”精控能源副总经理王晨奇与北极星储能网分享了他的理解,“真正的储能,应该是电力交易的一个介质,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又能令整个电力系统更健康,另外也有利于中国电力市场化的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5年4月8日早晨,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主持召开座谈会,邀请江苏天合光能、浙江中基宁波、广东领益智造、北京滴滴出行、山东歌尔股份等5家民营企业与会,听取宏观政策在微观主体的落实情况及建议,听
2024年,宁德时代反超贵州茅台成为公募基金第一大重仓股,持股总市值达1785.75亿元,被2861只基金共同持有。近日,2024年公募基金的年报披露完毕。Wind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报,公募基金全部持股中前三大重仓股的所属行业分别为工业、日常消费和可选消费。其中,2024年,宁德时代反超贵州茅台成为公募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31日,美国储能解决方案供应商StrytenEnergy宣布将其在美国的电池产能扩大到24GWh,该公司将增加美国11家电池组件工厂的产量,这些工厂为军事和电网侧储能市场生产电池。“StrytenEnergy致力于扩大其国内储能容量,以满足我们在美国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需求,”StrytenEnergy总裁
一、挥动关税大棒进行无差别攻击4月2日,特朗普宣布了他全面的“解放日”全球对等互惠关税,几乎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是目标,包括对英国10%的关税和对欧盟20%的关税,而中国和东南亚是受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其中对中国加征34%关税!在基准税率3.4%、芬太尼关税20%、301关税25%(2026/1/1后由7.5%提至25%
北极星储能网讯:4月3日,广州融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能源”)与江苏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储能”)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安徽芜湖隆重举行,林洋储能董事长施洪生和融捷能源总经理吴捷携双方核心团队出席签约仪式。双方将围绕储能、重卡换电、船舶动力等多领域展开深度合作
4月10日,第十三届储能国际峰会暨展览会(ESIE2025)在北京首都国际会展中心盛大开幕。本届展会汇聚了全球顶尖企业与前沿技术,共同探讨储能行业的发展趋势与创新方向。天邦达以“‘芯电’双擎驱动,智储零碳未来”为主题,携多款创新产品与解决方案惊艳亮相,成为展会焦点。焕新上市,引领储能技术新
4月9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件指出,2025年,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碳达峰“十大工程”,夯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基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储能、氢能等新型能源发展,加快建设新型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措施》指出,用好用足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在万州经开区建设增量配电网,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社会福利等项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202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件指出,2025年,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碳达峰“十大工程”,夯实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基础。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储能、氢能等新型能源发展,加快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4月10日,湖南发展公告称,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678.89万元,同比增长15.1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80.20万元,同比增长37.07%。截至2024年末,公司资产总额344,106.07万元,负债总额26,955.43万元,资产负债率7.83%,财务状况良好。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运营管
近日,各大央企旗下上市公司纷纷发布2024年报,综合多家公司的年报来看,在新形势下,也呈现诸多新特征。从新增装机来看,装机量几乎与去年相当,大部分企业较去年有小幅度增幅,增长较为突出的为华润电力、龙源电力、大唐发电。其中。华润电力新并网装机容量为9168兆瓦,其中风电为3646兆瓦、光伏为41
4月7日,三峡集团旗下两大上市公司高层联动,82年生的三峡能源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张龙,调往湖北能源任党委书记,并推荐为董事长人选。此番履新,张龙从三峡集团的新能源战略实施主体三峡能源,跨越到综合能源发展平台湖北能源,也标志着他从单一新能源领域的深耕转向综合能源平台的全面统筹。这一角
美国关税战对中国风电影响如何?美国自2018年起对中国部分产品加征关税,试图遏制中国制造业发展,早期阶段,对中风电产业确实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近期,美国特朗普政府变本加厉,在全球实施所谓的“对等关税”,挑起关税战,令全球股市“哀鸿遍野”,很多人因此担心中国风电产业会不会受到关税战的直接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14家电力央国企上市公司2024年报出炉,中国神华、华能国际、中煤能源、大唐发电、华电国际2024年营业收入超过千亿元。其中,仅有4家净利润出现下滑,1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其中大唐发电在14家企业中的增幅最大,达到229.7%。2024年业绩整理如下:中国神华中国神华公布2
4月8日,长安汽车官方发布了4月新车计划,涉及阿维塔06、阿维塔07探索版、启源Q07等9款车型。其中,比较引人瞩目的阿维塔06,定档于4月19日正式上市。此次新品计划包括了多款车型的价格及权益发布、上市和预售等重要活动。具体来看:4月8日,UNI-V、CS55PLUS、长安逸动三车焕新价格及权益发布;4月12日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9日,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集团”)发布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恒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为建设广州国际氢能产业园制氢项目的公告,恒运集团以总投资不超过35,326万元建设该项目。公告显示,广州恒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首期
近日,海源复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赛维电力拟将其持有的3717.5万股股份转让给新余金紫欣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转让价格为9.42元/股,合计约3.5亿元,实控人将变更为刘洪超、丁立中、刘浩三人,公司股票自3月31日起复牌。令人唏嘘的是,仅五年的光景,原股东赛维电力便从当初力挽狂澜的“白
3月28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产投”)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北京盛翌达光储算产业投资基金
近日,有投资者通过互动平台向ST聆达提问:董秘您好,请问重整协议什么时候出,重整至今这么久了,一直没有进展,希望回答。3月24日,ST聆达回复称,截至目前公司尚未与重整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预重整相关
储能,本是一条充满希望且高速增长的朝阳赛道,如今超29万家储能产业链企业面临能否“活下去”的艰难挑战。过去一段时间,储能行业“内卷”“价格战”“洗牌”危机已在蔓延,竞争维度不断拔高。单从价格来看,当前储能系统中标均价已跌至0.6元/Wh附近,4h储能系统最低中标价从2023年年底的0.638元/Wh,
2025年3月3日,棒杰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二级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棒杰)受光伏行业竞争加剧、产业链各环节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其经营未达预期,持续亏损。公告表示,公司近日收到扬州棒杰通知,为减少经营亏损,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设备性能,确保后续公司
海上风电观察自“电力鹰”平台获悉,2025年2月7日,江苏宿迁泗阳一风力发电机倒塌。该视频下方评论显示,读者猜测该倒塔机组品牌为高传机电。据查询,高传机电全名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经查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中,《(2024)苏0191破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月3日,港股恒大汽车公告称,公司迄今未能成功找到能够帮助缓解本集团流动资金问题并推进本集团适当重组的战略投资者买家,这意味着恒大汽车的自救行动又一次失败。回顾恒大汽车发展历程,2019年1月25日、注资20亿美元成立恒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高调入局,2020年12月立下“到2025
1月20日,ST聆达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8.84亿元~13.11亿元。业绩变动原因说明中,ST聆达表示,由于光伏产业N型产能正加速替代P型产能,行业产能面临结构性调整,且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营收占比95%以上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刚刚进入2025年,宁德时代、亿纬锂能、远景动力、瑞浦兰钧等多家头部电池企业,相继传来产能建设项目的新进展。1月5日,亿纬锂能荆门高新区超级工厂二期(60B)基桩工程正式启动。这是继去年12月10日其超级工厂一期(60A)项目投产后,亿纬锂能又一重要扩产部署。据悉,二期(60B)工厂量产产品为亿纬锂能全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二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典型案例的通知》,对全国25个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包括浙江省杭州市电网侧储能改造项目以及江苏省国信集团生物质电厂改建储能电站项目。浙江省杭州市电网侧储能改造项目项目背景2023年8月31日,浙江省能源局于下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 姓名: |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 邮箱: | |
| 所在地区: | |
| 行业类别: | |
| 工作经验: | |
| 学历: | |
| 公司名称: |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
扫码下载APP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