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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试行)》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发电企业应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机组运行信息,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电力交易工作。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时不集中报价。
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主动了解市场规则,增强自主参与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自身权益。电力用户应及时、准确提供用电需求信息,与售电公司共同完成电力零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售电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售电信息,及时向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相关交易情况,不利用信息差隐瞒关键数据。售电公司应积极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市场政策的宣讲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向用户传递市场信息和零售合同相关信息,不夸大、虚假宣传,不误导、诱导用户,引导电力用户理性参与市场交易。
分布式光伏应自觉履行发电企业自律义务。新型储能应自觉履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自律义务。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自觉履行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自律义务。其它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性质,自觉参照履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或)售电公司自律义务。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文件要求,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市场运营机构起草了《山东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为充分听取各市场成员诉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反馈意见请按《征集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2)固定格式填写。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名。反馈材料的pdf扫描件请提交至邮箱jh@sdpxc.com,意见接收时间截止2025年1月21日。
附件:1.《山东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集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25年1月14月
山东电力市场成员自律公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成员各方利益,促进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国能发监管〔2023〕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4〕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参与山东电力市场的所有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光伏、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三条 市场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规则及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共同推动山东电力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公共自律义务
第四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市场成员开展市场竞争应遵循诚信、合法、公平、正当原则,不利用市场力或串通其他经营主体在电力市场中进行排他性行为、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市场成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经营主体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联系人、用电单元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七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不超越本企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第八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自觉承担保密义务,不越权发布市场交易信息、他人私有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第九条 市场成员应严肃合同电量履约,不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 市场成员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电力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电力市场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不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自觉规范市场报价行为,综合考虑机组固定成本、燃料成本、能源供需等客观情况合规报价,推动交易价格真实准确反映电力商品价值。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原则上应以市场注册主体为单位独立进行报价,不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报价,不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在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外统一约定交易价格、电量等申报要素实现特定交易。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应自觉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系统安全,不攻击和采用其他可能危及平台系统安全的方式访问电力交易平台和相关系统。
第十四条 市场成员应尊重竞争对手,不谣传、不散布损害他人的不实信息。
第十五条 市场成员发现其他市场成员存在违反市场规则、政策规定等行为,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市场成员应积极配合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讨市场建设及运营情况,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修订和完善,共同推动山东电力市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发电企业自律义务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确保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稳定,严格遵守调度指令,不擅自中断供电。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应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建设,提供真实、准确的机组运行信息,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电力交易工作。
第十九条 拥有售电公司的发电企业,不利用“发售一体”优势直接或变相以降低所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的方式抢占市场份额,不对民营售电公司等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大用户进行区别对待。
第二十条 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时不集中报价。
第四章 电力用户自律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诚信用电,不违约窃电、破坏电力设施或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应主动完成实名自主认证,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密码及数字证书等,不要随意泄露或交由他人代为操作。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主动了解市场规则,增强自主参与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应及时、准确提供用电需求信息,与售电公司共同完成电力零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章 售电公司自律义务
第二十五条 售电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售电业务,不采取账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六条 售电公司不违规办理电力用户交易平台账号密码找回、数字证书、实名认证等,不未经用户书面授权代替用户选择零售套餐,签订零售合同。不持有或保管电力用户的电子签章(数字证书、UK等)等私有物品。
第二十七条 售电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售电信息,及时向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披露相关交易情况,不利用信息差隐瞒关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应积极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市场政策的宣讲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向用户传递市场信息和零售合同相关信息,不夸大、虚假宣传,不误导、诱导用户,引导电力用户理性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应积极主动做好所代理零售用户的市场问题答疑、投诉纠纷处理等,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 新型经营主体自律义务
第三十条 分布式光伏应自觉履行发电企业自律义务。新型储能应自觉履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自律义务。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应自觉履行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自律义务。其它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性质,自觉参照履行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或)售电公司自律义务。
第七章 电网企业自律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确保电力供应与输送的稳定安全,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要求开展代理购电业务,做好电量预测、电量构成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场运营机构做好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与结算工作,保障电力市场的有序运行。
第八章 市场运营机构自律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按时发布交易公告,及时披露交易结果和市场信息,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三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法依规落实电力市场交易结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优质经济运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违反交易规则、串通报价、隐瞒信息、擅自代理等违规行为依规开展监测。
第九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场成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工作。违反公约的行为,按照《山东电力市场规则》《山东电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监测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电网企业和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本公约线上签约工作,市场运营机构通过线下方式签约。本公约一经签约长期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或与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最新法规政策为准。
本单位自愿签订并遵守本公约,若有违反,愿承担相应后果。
签订单位:(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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