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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明确申报条件,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增量配电网应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应接入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5〕5号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自治区能源局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执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对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4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mgfgwxnyc@163.com)反馈我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
细则2025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是基于同一工业园区或同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新增负荷用能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坚持自我消纳原则,新能源所发电量全部由工业园区内新增负荷消纳,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第三条 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国家鼓励绿色替代、与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替代的存量用电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应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内,增量配电网应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新增负荷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新能源项目,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应接入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第五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配套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通过充分挖掘配套负荷(含配套三余机组)、电源的调节能力以及配置适当规模的调节设施等方式,保证公用电网向项目整体供电曲线的日内最大峰谷差率不高于负荷自然峰谷差率。
第六条 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应优先保障就地消纳,避免造成大范围电力潮流转移,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影响存量项目电力交易的前提下,按照优先顺序可采取以下接入模式:
(一)配套负荷和新能源接入工业园区供电范围内同一公网变电站;
(二)不具备接入同一公网变电站的项目,配套新能源可接入为工业园区直接供电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含500千伏变电站的220千伏侧),配套负荷接入工业园区供电范围内变电站;
(三)因新能源与用电负荷距离较远,无法直接接入工业园区供电范围内公网变电站的项目,新能源可接入负荷所在盟市公用电网供电区域,配套负荷接入工业园区供电范围内变电站。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项目,配套负荷和新能源应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
第七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应配置智能控制装置(或具备相应功能的设备),具备对新能源发电、负荷用电和调节设施进行实时电力、电量监测和同步控制功能,具有高可靠性和安全性,以及良好的扩展性与兼容性,确保新能源与调节设施的联合发电功率不高于负荷用电功率,满足项目自我消纳、自主调峰的要求。具体技术细节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与项目投资主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第八条 新能源及配套接网线路、负荷配套供电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新能源企业与负荷企业应签订长期供电协议(需包含电量和电价区间);新能源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节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新增负荷企业应出具正式承诺,认可申报方案中提出的负荷规模、年用电量、负荷调节能力及投产时间;项目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具说明,明确园区内已批复的存量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均按照批复方案推进实施,不存在新能源与负荷不匹配的情况。
第三章 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新增负荷、调节设施投产,且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
第十条 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配套的新能源项目接网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由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经新能源投资主体与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后,可适时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十一条 申报方案中提出的新增负荷调节能力自动纳入电网企业需求侧响应库,在公用电网供电紧张情况下优先参与需求侧响应。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方案,报送项目所在盟市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需对项目审核把关,确认新能源及配套接网线路、负荷供电线路无颠覆性因素,并征求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关于项目接入、供电保障、调节设施配置规模等方面意见,将项目申报方案及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意见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印发批复文件,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批复要求及时核准(备案)新能源、调节设施和线路工程。新增负荷项目要及时办理前期和审批手续。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
第十六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应包括配套新能源、负荷、调节设施等是否按照批复要求建设,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后方可向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第十八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投资主体提前制定处置预案,优先保障存量新能源项目消纳,在项目负荷不足、调节能力降低或停运时,应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节设施,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
第十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无力实施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如在项目批复后6个月内未申请核准(备案)或核准(备案)后1年内未开展实质性开工建设的,也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终止项目,由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批复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复要求;如需调整接网方案的,可由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申请调整,按照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意见实施;如有其他调整,可按此细则重新履行申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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